劳务外包(六): 多视角解析劳务外包,派遣,分包与承揽的区别和联
提到“劳务”,基于汉语言的丰富性,我们国家有诸多的表达方式,例如“劳务外包、劳务承揽、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经常有企业或人力公司就这几个词语的区别,跟我探讨如下话题:
1、劳务派遣VS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2、劳务外包VS劳务承揽有什么区别?
3、劳务外包VS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
在网上搜这些区别,有很多角度或维度,都有一定的道理,都可以做法学探讨。
但是,这些问题的探讨,有一个前提,就是从谁的视角来谈区别,是从律师的视角、企业的视角、人力资源公司的视角、其他专业公司的视角。不同的视角,肯定是不同的区别,不同的概念。
若仅从人力资源公司的视角看,这四者之间,其实没有任何本质区别。(更多内容关注公众号:白话劳动法;深入探讨加本人微信:bai3653)
因此,本期推文探讨如何话题,供人力资源公司管理者参考、讨论、学习。
▼ “劳务”的实质=“劳动力”,
▼ “外包”VS“承揽”=“甲方”VS“乙方”
▼ “外包”VS“分包”=“大众”VS“细分”
▼ 风险“归属”=经济合同“责任分责”
▼ 管理“权限”=管理约定“分工”
▼ 财务“结算不同”=结算“模式不同”
-Ⅰ -
“劳务”的实质=“劳动力”
什么叫“劳务”?在法律上没有争议,“劳务”就等于“劳动力”。
因此,劳务外包=劳动力外包,劳务承揽=劳动力承揽,劳务分包=劳动力分包,劳务派遣=劳动力派遣。因此,无论是外包、承揽、分包、派遣,干活的都是“劳动力”。
从人力资源公司的视角看,人力资源公司的实质是“经营劳动力”,而不是“经营业务”。
因此,人力资源公司从设立之初的定位,就确定了经营范围。最终,事实就是,无论劳动力以哪种方式干活,在法律上都是在别的地方,给别的企业干活,都是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力在给被的企业干活。
因此,从这个视角看,劳务外包=劳务分包=劳务承揽=劳务派遣,没有任何区别。
之所以有“外包、分包、承揽、派遣”四给词,仅仅是因为“汉语言的丰富”,一个意思,可以有多重表达方式。(各位看官,如果看到这你有不同意见,可以留言探讨。)
-Ⅱ-
“外包”VS“承揽”=“甲方”VS“乙方”
曾经有诸多人力资源公司和企业,跟我探讨过劳务外包与劳务承揽的区别,其实没那么复杂,从我的视角来看,就是一个谁来表达的问题。
如果是甲方来表达就是“劳务外包”,如果是乙方来表达就是“劳务承揽”,如果甲乙双方一起来表达,那就是叫那个都行。实质没有任何区别。
-Ⅲ -
“外包”VS“分包”=“大众”VS“细分”
也有建筑施工企业跟我探讨过劳务外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基于住房建设领域的特殊性。
我国由改革开放初的“包工头”延伸出诸多“劳务分包”企业,从实质上来看,劳务分包企业也是一种细分领域的人力资源公司,只是其主要经营建筑施工企业的各类劳动力,不经营企业领域的劳动力。
因为,劳务分包企业设立之初也是决定了自身没有业务,而是到发包企业去承接“活”,而这个活,本身不带任何机器设备、原材料,仅带一帮人去干活。
因此,与劳务分包对应的词是工程分包;与劳务外包对应的词是业务外包。劳务外包与劳务分包实质上就是大众业务,与细分业务而已。
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也属于大众公司,与细分公司而已。
- Ⅳ -
风险“归属”=经济合同“责任分责”
肯定有人会从风险的角度说,分包=外包=承揽,都是乙方承担所有用工风险,派遣是甲方承担所有风险。其实,派遣也可以由乙方承担所有风险。
因为风险的真正归属不在业务形态,而在于是否能产生剥削(之前的文章中多有提到)。经济合同对责任分责的要求,也仅仅是风险的约定,而非风险的兑现与实质转移。
所以,以风险来确定合作的实质,不可能触碰实质。
- Ⅴ -
管理“权限”=管理约定“分工”
也有人会从管理权限的角度来谈,分包=外包=承揽,乙方有独立的管理权,甲方无权干涉;派遣甲方有独立管理权,乙方基本不管。
其实管理权是最虚的东西,什么叫“管”,怎么证明“管”,“管”与“沟通”的区别是什么,都是太玄乎的东西。
就人力资源公司来说,无论约定谁管,实质都是人力资源公司都没有能力管,也不建议管。在此情形下,管理权限的的分工也就只能是“浮云”。
也有人力资源公司较真说,自己请专业人士来管,核心是“利润空间”是否够专业人士的费用。
-Ⅵ-
财务“结算不同”=结算“模式不同”
还有人说,分包=外包=承揽,开具的是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派遣开具的是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派遣也可以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形下,所谓的财务结算,就成了甲方的财务需求,甲方财务需要什么发票,乙方就提供什么发票,甲方财务希望什么记账,乙方就以什么方式迎合。
综上,从人力资源公司的视角看,劳务外包=劳务分包=劳务承揽=劳务派遣。既然一样,为啥还弄出那么多不同的法律呢,主要是“糊弄”,糊弄上级要求,糊弄外部监管,糊弄法律规制。
既然是“糊弄”,因此,就没有必要糊弄的那么认真,能对付过去即可。
当然,如果有的人力公司真心想做实质业务,真心想按照《合同法》的承揽合同逻辑来承揽业务,那我也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