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乎情,止乎礼

2017-07-29  本文已影响90人  芩莛

法院的实习生活已过去数周,在卷宗整理、观看庭审及书写判决书的过程中,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提升了不少。其中,在多场庭审中,对当事人催人泪下辩解虽然心生怜悯,但从法律角度看,他们的行为又毋庸置疑是符合法律条文的,其中的矛盾引人深思——法与情这个看似简单又十分复杂的问题。

民二庭主要负责审判合同、证券、期货、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等。但是近一个月以来发现,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首当其中,其次是保险纠纷。令我印象深刻的一个案件中,被上诉人是一位单亲母亲,自己带着儿子离乡打拼。由于各种缘由欠上诉人十余万元,坐在被上诉人席上,她说着说着就开始落泪,然后边哭边将自己多年的艰辛与现在的拮据娓娓道来,整个法庭无不为之动容。

但是,作为法律的化身审判人员必须克制内心的情感,做出理性的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决。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自称“受害者”的被上诉人,必须以此为鉴,勤恳工作改善生活,而不是指望创业立即发财致富。这位母亲在现实生活中,无疑是一位令人同情的母亲,一个人养育孩子非常不易,但是并不能因此成为法律的特殊照顾对象。

刚刚发生不久的小黄车天价索赔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一未满12周岁小男孩骑小黄车,与客车发生碰撞而亡。车辆事故认定书表明,小孩负主要责任,客车负次要责任。事实上,这个小男孩是使用不法手段开锁,偷骑小黄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男孩父母则认为男孩是独子,其死亡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伤痛,于是向司机及小黄车公司索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总计878万赔偿款。

于情,养育11年的孩子猝然离世,还是独子,对任何一个家庭都是不可磨灭的巨大伤痛。于法,这个诉求请求于法无据,至少这个数额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为保护他为其设置监护人,一般而言监护人为其父母。所以父母承担巨大责任,并不是让孩子吃饱穿暖就行。因此若孩子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父母难逃其咎。

随着新兴事物的迅速普及,父母有义务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在此案中,该男孩父母自身的责任不可推卸,不能将自己的监护指责全都推给其他主体。更何况该男孩还是以不法手段偷开锁头,此行为的恶劣性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将与日俱增,父母断不能以“他只是个孩子”,“不要跟小孩子计较”之类的话逃避责任。

“发乎情,止乎礼”最早出自《诗经》,意为人的行为虽发自内心,但须受到礼节的约束。时至今日,礼即为法,故而虽然内心不受任何人约束,但是一旦表于外,言行举止必须符合法律制度。举例来说,小偷被发现后,失主或群众出于愤怒不免将其暴打一顿,有时下手过重而致小偷残疾或死亡。这时出手的人往往认为自己是正当行为,不该被处罚,但该行为却触犯了法律。就惩罚小偷而言,是出于内心的义愤,但倘若没有法律的约束,惩罚将变为暴力,演变为一种以恶制恶的野蛮行为,不符合当今时代的文明理念。

因此,纵使时代变迁,社会环境不可与古代同日而语,但是优秀的法治思想不可不传承下去,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依法治国”理念异曲同工。因此,民众必须与时俱进,提高法治意识,以法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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