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一条专门为HR失误准备的兜底条款 | 法务实务大家谈(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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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务阶梯微信群的群聊实录。常见的实务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不一定正确,也不一定唯一,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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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请教下大家,新闻报道也要经历调查/采集材料/书写并带有个人观点,为何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A1:新闻报道的公开性和非唯一性决定了它不受著作权保护。
A2:不受保护,但在引用时应注明出处。
2、Q:请教下持股平台(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是不是由有限公司担任好点?有什么优缺点?
A1:现在很多企业上市,持股平台都是通过有限合伙来操作的,优点主要是风险可控,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缺点是分红到最后,自然人股东承担的税很高很高的啊,最高可以到45%。
A2:但是如果仅仅是持股平台,其实风险也不是那么大。
3、Q:各位,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承租人可以约定优先购买权吗?
A: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大于抵押权——老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Q:各位同仁有没有遇上这样的情况,如果约定合同价款为含税价,那要是税率下调,比如今年增值税从17%降到16%,客户会不会要求我们返还1%的税?我们要求供应商返还1%的税?如果不要求返还,供应商不是白挣了1个点?1000万的合同,1个点就是10万呢。不懂,大家都是怎么应对税率变动的?
A1:合同里,一般写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了,不要写几个点,税率的变化风险由收款方承担。
A2:你把这个问题搞复杂了,你即使约定了17%,过了五一,供应商也开不出这个税率的发票。因此你只需要确定你的经营范围是什么,与你的客户确定好票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到开票时点,国税系统自动就会核算好,然后发票就开出来了……
5、Q:打扰各位,有一单采购事项,采购部的同事今天说对方出主意,为了我们少付款,对方少缴税,可不可以将货款付入对方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并且在合同中注明。我没有同意,大家如何看?
A1:只要发票是由对方公司开具,那么性质就是代收款,你们没问题。但看这架式对方八成是不会开票了,没有发票,你们财务如何做账?货物如果是固定资产,没有查到发票,到时候跟税局怎么解释?
A2:其实直接就是私底下签合同,卖方交货,个人收款,这之后大家就当作没有这回事儿。这样你公司虽然是少支付了费用,但财务无法做账。对方呢,对方公司实际没有收到费用,税局把上下游一查,得,你们一起合计的逃税,罚单走你。
6、Q:我们有几个员工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劳动仲裁,但被告知得一个一个立,不能象法院共同诉讼一样立一个案。
A:仲裁立案是一个一个立的。案件数量,是他们考核的标准之一……
7、Q:神啊,公司同一时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都已经续签了合同,人力唯独漏掉一人,人家在领了几个月的工资后,仲裁了。
A1:二倍工资,跑不掉了。比如天津规定,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14.【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本条及第1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A2:之前接触的案例,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有个兜底条款:“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而甲方无异议,则视为本劳动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这是专门给公司人力失误准备的保险栓条款……虽然实务中有争议,但是已经是最大限度能够保护公司利益的条款了。
A3:老江湖啊!
A2:不是老江湖,都是吃一堑长一智啊。
8、Q:问下业委会诉讼资格问题。我们开发的小区,因为各种问题,现在业委会来函要求整改,否则就要起诉了。函转给了我们部门,我现在首先想到的就是业委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网上观点不一,大家能不能给些建议?
A1:我们来梳理下相关的规定,你自己对照吧:
(1)“其他组织”。2003年8月20日最高法在给安徽省高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一案的复函》中答复:“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授权”。2005年8月15日最高法在给安徽省高院的《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中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3)“依法成立+登记备案/限于物业管理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8条、第10条分别确立了业主委员会在以下情形下的诉讼主体资格:(1)第2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②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2)第8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有条件认可/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发布的第65号指导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A2:第(1)和(2)属于高法的复函,只是针对个案的指导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9、留一个问题讨论
请教下各位,股东人数太多,开股东大会的时候计算表决票的效率成问题,网上查过有电子投票器的,但还是需要纸质留底,听说有纸质扫码计票的,但一直没查到做这个的公司,有没有人用过的,能不能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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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一刻
群聊语录
甲:求教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以一套正在还贷款的房子抵债权人的欠款,对于债权人有什么影响?
乙:银行吃肉,你喝汤。
甲:每次我给出一个意见,领导总问,你这样做没有风险吧?
乙:我心想,我都能完全控制风险了,要你还有什么用?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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