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那点儿事
昨天枯竭了,实在不知道写什么,自己拟了好几个主题,总是写不下去,最后没办法,只能转发了一篇别人的文章。
写作这种事,如果不是写自己经历的事,或者写有深刻感受的事,即便写出来,总是不对味。
我写了好几年公文材料,多数情况下也能让领导满意,但总归不是我愿意干的。
我喜欢随性去写,写自己愿意写的,所以,即便写了许多官样文章,还是不习惯,每一次受领任务,都是一种煎熬。
虽然不愿意干,还是要靠官样文章吃饭,还是用心去写,写完了,领导满意,也有种成就感。
中间有几次,想把一些程序性的公文推出去,交给弟兄们去干,总是干不好。
不是没文化,都是本科毕业,主要是不上心,交给我的草稿,一级标题是“一、二、三、五”,更别说里面的错别字。
做任何事,首先要让自己满意,我的信条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干到极致。
如果一件事干完了,自己都看不过去,不要指望别人能给高评价。
当然,如果你的自身要求很高,你不满意的东西,在别人眼里已经是高标准,这种情况除外。
一般来说,自己干的怎么样,自己最清楚,如果过不了自己这一关,最好还是推倒重来,非要拿出去,最后也是打脸。
废话太多了,说罪犯减刑,这是今天的主题。
树欲静而风不止!监狱从不会主动走到台前,说说自己做了哪些贡献。结果,每次都在镁光灯爆闪的那一刻,被人揪住——哇,这还藏个家伙值得揍一顿,扁他!
每次都是误伤,而且往往主角没事,监狱被打的鼻青脸肿。
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回避媒体,要主动走到台前,说一说自己,不是邀功,是争取理解。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你天天不言不语躲在角落里,“人民”这个父母都忘了,还有你这么个不争气的孩子。
人们对不熟悉的事物,天然带有一种排斥和抵触,监狱不愿意走近人民,人民对监狱不熟悉,自然有一种戒备心理。况且,多年来的影视节目里,监狱从没扮演过好角色,无论是渣滓洞、还是杨乃武与小白菜,监狱风云等,总之,监狱都充当了反面典型。
人民对监狱的认识,还停留在“黑牢”的刻板印象里。
其实,横向比,中国的监狱,毫不夸张的说,已经是世界上最正规、罪犯脱逃率最低、狱内发案率最低的监狱。
纵向比,新中国成立以来,监狱走过了艰苦的创业过程,最难的时候,监狱警察都发不出工资,更别说狱政设施建设。那时候,把人关住,就是第一大难题。
阳光执法更是走在所有执法部门的前列,没有那个部门,是24小时在摄像头下工作。罪犯最关心的减刑、假释等问题,条件明确、程序清楚,每一步都要公开公示,检察机关全程监督。
当然,你要是老不信,非得说官官相护,那就没得说了。
3月28日,北京人郭某某在东城区一家超市内不戴口罩引起纠纷,将一名劝说他戴口罩的七旬老人打死。
这个人已经被批捕,相信等待他的,是严厉的刑事处罚。
案发后,有人很快扒出,这家伙从监狱出来不到8个月,上一次也是故意杀人,判了无期,经过九次减刑,去年刑满释放。
一下子舆论起来了——这种人怎么能放出来?九次减刑,肯定有关系?
擦,监狱又特么躺枪了,后面少不了一顿吊打。
减刑,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罪犯以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可以获得减刑。
理想状态下的刑罚制度,应该是一种不定期刑,什么时候改造好什么时候释放。
但是,绝对的不定期刑是不存在的,对刑罚执行人员的道德水准要求太高,监督成本更高。为兼顾效率与公平,刑罚理论上有了相对不定期刑,通过程序设定,实现权力制衡,相对实现执行效果和改造效果相统一。
相对不定期刑表现形式各国有所不同,在我国就是减刑制度。
减刑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最了解罪犯改造表现,拥有减刑建议权。
所有减刑、假释案件,都要报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也就是说,法院才拥有减刑的决定权。
在整个程序进行过程中,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监狱报请减刑的建议书里,有驻狱检察室一个章,证明他们全程监督了减刑评议过程。
一般有期徒刑罪犯减刑,至少要经过五道程序,关键程序都要公开公示。
第一道程序,监区要集体研究,确定呈报名单,提出减刑意见。形成的减刑意见要在监区公示。
第二道程序,监区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道程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形成减刑建议,报监狱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道程序,监狱长办公会进行最终审定通过。
第五道程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如果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还要多一道程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要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由监狱管理局审定通过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这个主要考虑到审判级别对应和机关级别对等。
减刑的结果,要在罪犯中间公示,同时,也会在省司法厅官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
罪犯减刑,是一个程序严密、分工明确、权力制衡、节奏紧凑、公开公正的过程。
虽然不能排除还有个别人吃相太难看,赤裸裸的践踏法律,但是,总体来说,在减刑上玩猫腻,是秃子头上的虱子,太明显。
话说回来,哪个系统,还没块儿臭肉搅得满锅腥,只不过,监狱的臭肉味,人民闻着还不适应,显着更刺鼻子。
罪犯减刑,从法定条件,呈报程序到公示公开,都有一套详细的规定,这些都能从各大网站查着,从来不是什么秘密。
只不过有的人太懒,不愿意学习,宁可相信喷子们骂街。
如果不幸家里有人在监狱服刑,要了解减刑、假释相关问题,建议搜索如下法律:
实体法方面:
1.《刑法》,看第78、79、80条,这些主要是原则性规定。
2.《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这个是最具操作性的法律文件,从减刑条件、减刑幅度、两次减刑间隔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这个规定是最新的,2016年9月19日,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施行。
程序法方面:
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修订通过,2014年12月1日施行。这是在监狱环节进行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日施行。这是报到法院之后进行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包括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等。
这些规定,都是现行有效的最新规定,伴随着刑罚、刑诉法的修订,最高法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也几经修订,目前,在网上能查到1997年版本,2012年版本,都已作废。
当然,各省在具体操作层面,为了适应本省情况,也会出台一些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下位法不会违背上位法,再怎样详细,也不会出圈。
上面那几个法律文件,已经可以回答90%以上的减刑、假释问题。
回到“北京郭某某”减刑九次的问题,他的服刑时间,正好横跨1997、2012、2017三个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施行期间,还是有点复杂,到底是否合理,且听下回分解吧。
我得省着点写,要不然,明天没词了,又得抄人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