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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金瓶梅》第52章 第二十六回下  宋蕙莲含羞自缢  侮辱罪

2025-06-01  本文已影响0人  再审金瓶梅

宋慧莲还等着西门庆让官府放人,后来才知道来旺儿已经被发配了,走的时候很惨,还四处借钱,悲痛欲绝,就上吊自杀,未遂,被救了回来。潘金莲看西门庆还是很关心宋慧莲,就去挑唆四姨太孙雪娥,欺骗孙雪娥,说她挨西门庆的打,是宋慧莲告发的。

四姨太孙雪娥找到悲痛中的宋慧莲吵架,还打了宋慧莲脸上一巴掌,宋慧莲又一次上吊自杀,“宋蕙莲含羞自缢”,这次真的死了。

两个妇女吵架,真不好认定侮辱罪,但是一个主动打了另外一个人的脸,侮辱罪可以认定了,对方自杀,构成了情节严重。孙雪娥客观违法、主观有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几次西门庆都想放过来旺儿和宋慧莲夫妻,都被潘金莲拦了下来,最后还亲自运作,通过欺骗手段,造成了孙雪娥侮辱案的发生,可以认定潘金莲是此次侮辱案的教唆犯。

孙雪娥在犯罪动机上虽然受到了潘金莲的欺骗,但是孙雪娥打人的危害行为是主客观一致的,宋慧莲自杀后果也是有因果关系的,并不能自辩是没有责任的工具人。

教唆犯罪是指被教唆的人被教唆犯启发的犯罪意识,或者原先就有犯罪意识但是没有具体行为,经教唆犯启发有了具体行为,他们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利用的人,从头至尾都没有犯罪意识,就像一个工具一样,所以利用的人构成犯罪,被利用的人不构成犯罪,他们不是共同犯罪。

潘金莲和孙雪娥最多只能判三年,自杀是情节严重,但只是定罪情节而不是加重情节,大家可能会觉得太轻了。前面第十九回下“李瓶儿情感西门庆,自杀抗争没有意义”中,我们讨论过虐待罪的自杀问题,同样的法理,就是鼓励人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而避免造成鼓励人们自杀的法律后果。

有法彦“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现实中这样的悲剧还很多。

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32号其“格仔店”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18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的字幕后,上传到新浪微博上。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也引起了很多徐某同校同学和社会上很多人对她的非议。两日后,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河自杀。同日12时许,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陆丰市东海镇金碣路服装店对蔡晓青进行盘问,并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蔡晓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蔡晓青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

汕尾市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

蔡晓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晓青无视国家法律,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依法应当惩处。上诉人利用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鉴于案发后上诉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多说一句,《金瓶梅》中第二次出现妇女上吊自杀被救活回来的描写了,第一次是李瓶儿上吊被救活。灌姜汤水救上吊的人,这个描写不科学不能信,上吊自杀的成功率99%以上,吊上之后后悔也来不及了,曾经有小朋友模仿电视剧情节上吊玩,魂归天外,一去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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