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糖=一毛钱?
为了锻炼孩子的自主购物能力,每次两个宝贝要吃零食都让他们自己带钱去买,时间一长发现了一个问题,每次当收银员需要找零钱时,都说没有一毛钱了,而用糖果代替。
这次小宝购物花费了18.9元,给了20元,收银员照例找了1元钱,然后从柜台盒子里掏出了一颗糖。
“不要糖,他牙齿坏了不能吃糖。”我赶紧拒绝。
“可我没零钱了,找不开。”收银员有些不耐烦。
“那就等下次再给我,或者存到会员卡上。”我坚持道,对大宝喊:“你选好了没?快来结账!”
大宝拎着零食过来,一共花费11.6元,她翻出小包包找出11.5元,我赶紧叫停。
“还差一毛!”收银员催促道。
大宝摸出一毛准备递过去,我又拦住:“刚才你不是还有一毛没找我吗?不就刚好够了?”
收银员微微一愣,没再说话,面无表情地敲下了键盘打出了小票,连平常那句“给您小票,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的客套话都没说。
出了零食店,我仔细想想服务员刚才的表情,忍不住对两个宝贝说:“你们觉得那个阿姨是真的没有零钱找?还是为了卖糖啊?”
“那个糖不好吃!”大宝说。
“那以后你们要买东西就把零钱带着!”
回家后我心里还有些不舒服,平时工作看别人的脸色也就罢了,怎么去消费也得感受别人的不耐烦?顾客就是上帝,出钱买她家东西好像还是我给她添了麻烦吗?她这种用糖果代替人民币的做法对吗?
带着疑惑百度了一下,结果真是大开眼界:
超市的这种做法,事实上是强行将糖果卖给了顾客,而且这些糖果的价格往往比正常价格要高。
这种行为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也违反了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原来,这种没零钱给糖果的方式居然是违法的,如果下次再碰到这种情况,她们要是还敢给我摆脸色的话,我一定拿出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