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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哪个更能实现正义——聂树斌案&辛普森

2018-11-16  本文已影响10人  专吃小可爱

聂树斌案复审缘由

1994年10月9日,聂树斌因涉嫌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被警察逮捕,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将聂树斌判处死刑,聂树斌不服判决,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了死刑的判决。

1995年4月27日,年仅20岁的聂树斌就这么被执行死刑,从逮捕到死亡约半年时间。

2005年1月,被捕的河北籍男子王书金向河北广平警方交代,10年前石家庄孔寨村玉米地奸杀案是自己所为。广平县公安局有关人士说,王书金交代的细节与现场高度吻合。此事经2005年3月15日《河南商报》的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披露后,舆论顿时哗然。在河北官方和司法机构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多数媒体和网民初步判断后达成“共识"——聂树斌被无辜错杀。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2016年6月6日,最高法进行提审。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的重审与舆论的推动机密相关,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观点不一,公众参与度高,舆情反应强烈。在最高法最后坚持“疑罪从无”,改判聂树斌无罪,却不同意王书金是石家庄案真凶后,社会上也掀起了对正义的讨论。媒体关注和评论梳理舆论的起点——河南商报2018年11月10日,三联生活周刊的《刑警郑成月:被“聂树斌案”影响余生的人》报道中提到,2005年1月19日,王书金供述了在河北省强奸并杀害了4名妇女的罪行,《河南商报》的记者楚阳以《河北摧花狂魔河南落网》为名予以报道。此后,楚阳偶然发现,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案中,十年前聂树斌已被认定为真凶并执行死刑后,告诉了河南商报总顾问马云龙。马云龙亲自去见郑成月,两人决定合力促成对聂案的再次调查。3月15日,马云龙在河南商报发了《一案两凶,谁是真凶?》这则报道,并主动让一百多家报纸转发,不收稿费,欢迎转载。并前往聂树斌家将此事告知聂母,给聂母和王书金介绍了律师。对于请律师助力此案,马云龙说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新闻上若要继续追踪这个案件,就必须有合法代理人才好方便阅卷;二是他已直觉到一个将震惊朝野的疑案正在孕育中。而在马云龙亲自主持的《一案两凶,谁是真凶?》这则报道中对青纱帐疑案中有关王书金和聂树斌的疑点都罗列出来,认为聂树斌案可能是个冤案,王书金更有可能是真凶,暗示广平县警方再次调查聂案可能遇到了某种压力。经这篇报道,河南商报把聂案推向了公众,铁案变疑案。并在此后十二年,多家媒体一直坚持追问,促成司法机关对聂案重审。

南方周末十二年的关注南方周末自2005年起至2016年,近12年来,共刊发报道16篇,评论5篇,完整记录了聂树斌案的全过程。在2005年3月24日第一篇报道《“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 防“勾兑”公众吁异地调查》 的编后语中,南方周末希望聂案翻案成功能够加速上收死刑核准权。并说:“人的判断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但即便是最高法院最终核准了死刑,‘冤杀’了聂树斌,那至少从死刑程序上看,聂案是无可挑剔的,这至少满足了程序正义。”此时的南方周末认为聂案翻案能够顺利,并对程序正义的实现充满期待。

在2009年11月12日报道《“聂树斌案”翻案渺茫》中提及,法学家贺卫方认为:“现在这个案件对整个体制是一个考验,让国民对这个国家有信心,不再是草菅人命的做法,不再恐惧蒙受冤屈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我相信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机会,希望有关部门能抓住这个机遇。”从翻案没问题到沉寂,再到王书金被判死刑,南方周末在报道的最后写道:“以‘聂树斌案’四年波折来看,没有人愿意抓住这个机遇,也没有人认为这是个机遇。‘聂树斌案’的真相,极有可能将随着聂树斌,永远死去。”对于正义的实现,南方周末表现出了强烈的失望。

2012年2月9日报道《聂树斌案,拖痛两个不幸家庭》中写道:“长期关注聂案的河北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唯有早日查清聂案,才是对康某家人的最好告慰,更是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题中之义。”此时公众追求的正义,已经不止是聂案翻案,还有真凶归位,还康家安宁。

2013年6月27日报道《王书金案再开庭 看得见的两小时,看不见的八年》中,南方周末编者按中写道:“无论聂案结论怎样,学界呼吁启动聂树斌案再审,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昭示天下。”八年的沉寂,终于迎来公开审理,聂树斌案的一些证据材料,第一次在法庭上出示,公众对此关注度极高。在2013年7月11日的评论《死刑复核程序不应设置期限》中,笔者认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越往后拖,越有助于人们逐渐回归理性,最终以理性的眼光审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这也是社会对司法程序中的不公的反思,在实体公正即将到来之时,公众再次反思了聂案中程序不公的问题,并对此提出意见。

2016年6月30日报道《一年半复查:确认了什么 否认了什么 等了11年,聂树斌案将再审》中,写道“甩掉刑讯逼供和执行时间这两个棘手问题,仅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纠正……”。在异地调查申请成功后,对于聂案执法人员的不公行为,公众必予以追责,对正义的追求实际已上升到对权力的质疑。新京报的评论十二年间,新京报曾针对聂案发过十余篇评论。在2016年12月2日的评论《聂十二年间,新京报曾针对聂案发过十余篇评论。在2016年12月2日的评论《聂树斌案:司法权威来自正义判决》中写道:“聂案是否依法公正处理,直接关系司法的权威和公民对司法的信心。平反冤案的第一意义,当然是还当事人以清白,给家属以抚慰和赔偿。但更深刻的社会意义在于,通过冤案平反并严格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可以有效地禁绝类似悲剧的重演。‘对司法最大的伤害,莫过于冤案冤沉大海。’”在法治社会,公众对于正义的追求更多是需要司法实现的。聂案最终以聂树斌“疑罪从无”,法院认定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并非王书金所为,真凶缺位告终。对于康家来说,真正的正义并没有到来。聂树斌案从逮捕到执行死刑约半年时间,从判决到执行只有2天的间隔,聂树斌家人一度连死刑判决书都没有拿到。在审理期间,聂树斌被媒体丑化为变态杀手,激起民愤,为了平息民愤,快速破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开了庭,走了过场,押上刑场,杀掉,不管对错。这里面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一贯秉持的执法理念:“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秩序、轻自由”,那么这个案子开始让我们思考,一命抵一命是否真正实现了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两个重要的诉讼价值,均以实现正义为目标,但实体公正注重的是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而程序公正注重的是审理过程的公正性。


辛普森案

而与聂案中“宁枉勿纵”造成冤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种司法体系中的著名案件——辛普森案。辛普森案中,种种证据指向辛普森,但辛普森却戏剧性地被判无罪。

1.案情回顾:1994年深夜,一名散步者在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并报案。女死者是辛普森前妻妮可,另一位死者是前妻的男朋友。警方首先确定的凶杀嫌疑便是妮可的前夫辛普森。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种种证据似乎都指向一个事实,那就是辛普森杀害了自己的前妻及其男友。检方提出了四件铁证:带有辛普森DNA的血迹;鞋印;血手套;刀具凶器,可谓铁证如山。但是,戏剧性的是,最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刑事法庭根据陪审团的裁决,认为检方起诉的罪名不成立,因而“无罪释放”,白人警官福尔曼最终因伪证罪入狱。显然,民众的预期与最后的司法判决大相径庭。这引起了人们对美国司法“正义”的讨论。

2.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原因:在美国人看来,审判过程比审判的结果更重要,如果程序不公,审判结果将一文不值,但是,在一切证据似乎都是铁证的情况下,警方办案程序与过程有重大瑕疵,检方证据确实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警方在现场勘验、非法搜查等程序上的重大违法,以及检方的用人失当最终导致了检方的败诉。那么这里就要引入两个概念,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两个重要的诉讼价值,均以实现正义为目标,实体公正注重的是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注重的是审理过程的公正性,聂树斌案更注重实体公正,而辛普森案是对程序公正的严格遵循。实体公正,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最大缺陷是没有看到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和程序自身的价值。在这种执法理念的指引下,司法机关办案时往往“宁枉不纵”,认为只要能将罪犯绳之以法,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也无关紧要;只要达到了实体公正,正义就得到了实现,哪怕以程序不公为代价。正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将无辜的聂树斌错杀。程序公正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但实际上,注重程序公正并不一定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在实现程序公正的过程中,还存在其他影响因素,是需要被考虑和照顾到,并在权衡之间实现取舍的。一味强调程序公正,常常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弊端,因为任何事先规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准确地预计未来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具体个案。不同价值诉求的实践结果:放纵与冤枉在“辛普森案”中,程序优先导致了对“犯罪分子”的放纵。但是,即便放纵了辛普森这一“犯罪分子”,但“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却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在“聂树斌案”中从程序上看,在侦查阶段,不排除聂树斌受到刑讯逼供的嫌疑;在审判阶段,聂树斌最终被判死刑,并很快复核,执行死刑。从实体上看,无罪的聂树斌被冤枉了,最有嫌疑、推动聂案再审的主要动力之一的杀人真凶王书金多次上诉自己是真凶,却被判与此案无关。在“聂树斌案”中,不仅程序公正荡然无存,实体公正也并未实先现。

“聂树斌案”的实践结果表明:强调实体优先会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而且不一定能实现实体公正,甚至会冤枉无辜。我国社会公众对实体公正存在着强烈的期待心理,社会公众更多的是希望司法机关能查明事实真相并为其做主,抛开程序公正优先论是否符合诉讼规律本身不谈,至少就中国当前的民众心理和对司法的期望而言,将程序公正置于实体公正之上,只会降低裁判的可接受性,甚至让人民丧失对司法的信心。

所以,对比两个案子来看,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重实体、轻程序”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其结果是程序上的正义和实体上的正义均得不到实现。但是如果只注重其中的一种,仍然会出现一些弊端,比如真凶逃脱,所以为实现司法公正,两者都不能忽视。诚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方向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的辩证统一。对诚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方向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的辩证统一。

对此,在刑事诉讼立法上通过以下两种模式可以实现两者的并重:

一是原则加例外,如基于程序公正之考虑,刑事诉讼立法原则上对某一问题作出规定;但为了实体公正不致受到太大的损害,可以规定一定的例外,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推翻合理的怀疑,那么合理的怀疑就不应该被排除在司法考虑之外。

二是个案自由裁量,即在立法上规定,如果出现某一情形,由检察院和法院根据个案自由裁量,决定选择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


思考

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深受将实体公正推向极致的大陆法的影响,而新中国建国初期在创立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又受到强调集中性、忽视个人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苏联法制的直接影响,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我们在司法审判中极力推崇实体公正,忽视甚至抵制程序公正。

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也要看到,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诚然,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得益一时,但却助长政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从根本上损害法治进程的推进。

应当强调的是,美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虽然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不存在完美无缺、值得人们奋斗终身的伟大制度,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人们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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