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想法看场电影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倡议书

2017-09-03  本文已影响936人  be28d03a601c

自媒体时代,干坏事又想忽悠别人自己是伟光正的想法,是不容易实现了。我们一直把律协当成“娘家”,毕竟每年会费要交2500元,却从未听说司法部也是“娘家人”。西谚有名言:主人是主人,不是主人。

近日,司法部开设刑辩培训班,各种流派的律师大咖们榜上有名。虽然司法部明确反对给律师们贴上标签,宣示我们仍旧是统一的法律共同体。但从律师队伍中筛选出什么样的律师来培训,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里有选择的价值考虑。从名单上看,嘴上说反对标签化,其实心里还是坚持了这种价值判断。说与做那是两回事,从儒表法里到法表法里,这是几千年的“政治智慧”,不深谙此道,便无法在“政治上”立足。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名单中的都是刑事辩护中的较为知名的律师。

本以为这是一次象征意义的培训班,没想到事后居然达成了共识。《倡议书》的出台,能否令各流派的律师们达成一致的价值观,就我个人而言,估计够呛。

关于信仰。宪法规定有自由的权利。律师是体制外的阶层之一,呼吁其接受价值观未必不可,但不能强制。有一幅漫画金正恩同志举着火箭炮问美女爱不爱我,你让美女如何回答?有名言道: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当然有人喜欢高个子的女孩,有人喜欢矮个子的女孩,是个人品味不同。就如同是移植英美法多,还是借鉴大陆法多,至少是性取向正常。若你要借鉴朝鲜的司法,这就根本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肯定是反法治的方向。

关于职责。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天职由律师来承担,我觉得律师们承受不起,律师们的权利是私权利。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被侵犯都无法救济,突然冒出一个“天职”,我们如何承受?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没有权力则没有职责。当然律师应当努力实现裁判的公正,律师不得因怠慢或者不正当的目的拖延裁判程序,以实现正当的程序。

关于目的。努力实现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审判,这是法官的责任,不是律师目标。律师是有“偏见”的,如同检察官一样,无法做到绝对的公正。在事实模糊不清的时候,律师必须辩护,要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假定;在行为性质罪与非罪发生较大争议时,必然竭尽全力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这才是律师的职责。这种“偏见”不是篡改证据,不是要求他人虚假陈述,而是在综合各种证据下,秉持良心做出的判断。

关于职业道德。最大的争议在于此,“对于什么叫可能影响法庭公正审理案的言论”,周泽律师在微博上公开质疑,律师在外为当事人说话,不过是希望促进案件公正审理而已。不准律师揭露法庭的不公正,无疑是要求律师间接协助办案人员违法办案。近几年曝光的聂树斌案、于欢案等,司法机关纠正其错误,无一不证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律师,无法苟同此份倡议书中的上述内容。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倡议书?作为最普通的刑辩律师而言,他们没有死磕律师一呼百应的话语权,没有关系律师的权力勾兑,没有学院律师的学术资源,等等。他们需要降低职业中的艰难与风险,这种需求与大咖们完全不同,但却又最真实,现实中又最紧缺。

第一,反对勾兑。 我相信,律师们最大的反对就是勾兑,勾兑是法治的敌人,无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无辜,你利用勾兑将其捞出,都是对法治的伤害。最近一单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经过与家属的协调与谈判,同意由我们出任辩护人,签了合同,律师费是15万。谁知隔了几天家属找我们要求解除合同,后得知家属通过熟人介绍了广东省某退休法医,该法医承诺找关系能把人弄出来。我们出具的辩护意见,在勾兑面前,实在不堪一击。

所以勾兑律师是刑辩律师最大的敌人,但勾兑律师却是腐化官员的座上宾。反对勾兑,不光是因为勾兑侵蚀了法治,更是因为勾兑令律师界逆淘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律师们热衷于各种交际,各种权力的依附或寻求权力作靠山,司法腐败的背后都有律师的影子。 反对勾兑律师,是普通刑辩律师最迫切的想法。

第二,坚韧的勇气。 我们面临着各种执业困难,不仅包括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涵着办案人员一般性的刁难。 严重的如刑讯逼供,不是每个人都有勇气去揭发。刚开始执业的时候,律协培训老师告诉我们对刑讯逼供尽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的逻辑是揭发刑讯逼供会让侦查人员坐牢,律师何苦去砸别人的饭碗。多么朴素的情怀,律协请他来讲课,名义上是刑事风险防范。后来执业就碰上了向我哭诉遭遇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我当时没有勇气揭发,至今还能想起一个大男人在我面前泪流满面的样子,我很愧疚!

轻的各种刁难,如全国所有看守所在会见时都会扣押律师证。刑诉法有规定,律师可以带律师证给犯罪嫌疑人查看,现实是看守所无一例外地扣留,导致犯罪嫌疑人经常怀疑我们律师是警察来套话。

我们面对这些困难,可以逃避,现实中大多数律师也大都在逃避,正因如此,勇气才那么值得追求!

第三,过硬的技术。 不懂技术的死磕或较真,是胡磕,是胡搞。律师必须掌握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甚至是民法与行政法的知识,利用各种程序与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利益最大化的诉讼策略。

第四,负责任的态度。 即便拥有过人的勇气与过硬的技术,没有负责任的态度,也未必能办好刑事案件。一是反对不看卷就出庭的律师。陈瑞华教授论及我国刑事司法的特点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看卷是律师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个律师连案卷都懒得看,不用谈辩护,连基本事实都搞不清。二是对案情细节了如指掌,熟悉案情的争议焦点。三是要积极取证,律师取证有着巨大的诉讼风险,但是一名负责任的律师必须在风险与责任面前,作出选择。

倡议书是律师们对自己的要求,不是对他人的期望。在即将结束这篇文章之前,我翻了一下日本法学家佐藤博史写的《刑事辩护技术与伦理》,我发现大咖们的倡议书相比日本的刑事律师执业伦理规范,完全缺乏法治思想。面对这种完全不接地气的倡议书,我想说,中国律师不应该是这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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