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真的可以避债避税?(一)——避债
很多保险从业人员都对外宣传保险具有避债避税的功能,这是真的吗?
今天跟大家解读的就是保险的避债功能是否是真的。
你欠别人钱,别人找你还钱,如果你买了保险,就没法追账,这就是大家理解的“避债”对吧?如果这样理解,也就是说买保险能够保护你的资产不被债权人追讨,实现了“资产保全”。今天就来谈谈这个说法到底有多少“坑”。
一般从业人员都是利用保险法第23条与合同法第73条来忽悠客户,达到保险销售的噱头。
《合同法》的第73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券,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如果是该债权专属的债务人自身的债务除外。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一条强调了人寿保险,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1.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个条文的正确解读是“保证受益人”一定会取得保险金(受益金)。而事实上当取得受益金之后这笔钱就属于受益人的,如果受益人有债务,这笔钱是不会因为是保险金而判定“不可以还债”,这是歪曲理解。
保险的避债功能在部分条件下也是对的。
第一种情况分析:甲乙丙三个人,甲借给乙十万元,到期乙未还,但乙借给丙10万元,这时候根据合同法73条,甲可向丙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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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如果丙的债务属于乙的保险(个人特殊债务)则不能代位求偿。也就是说,乙所谓的债务,是丙欠他的钱(丙=保险公司),这个可以除外。这种情况是保险避债的形式。、
第二种情况分析:爸爸欠人家钱,爸爸自己买了个保险,受益人是儿子。爸爸身故,孩子作为死亡受益人拿到赔偿金。债主是否可向儿子追债呢?(指代保险赔偿金部分)
解读:《遗产法》规定,遗产继承人仅就自己遗产继承部分,对被继承人有一定的债务义务,但是人寿保险金不算作遗产。所以由于《遗产法》的规定,这部分赔偿金可以避债。
第三种情况分析:儿子欠人家钱,爸爸自己买了个保险,受益人是儿子。爸爸身故,孩子作为死亡受益人拿到赔偿金。债主是否可向儿子追债呢?
解读:这部分保险赔偿金已经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这部分赔偿金对儿子来说是不可以避债的。
所以说保险避债:只有界定清楚债权人的权利,还有债务人的权利,才可能真的达到避债功能。
顺便说一下保险的防止冻结功能。(因为这一点也是很多从业人员喜欢误导宣传的一点)
这一点都是基于避债功能演变而来的。
揭秘真相:这防止冻结的功能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但是这一条的法律释义: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比如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所得,或者有非法转移财产、利用高额保险洗钱的嫌疑,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且部分保险的红利部分,有理财功能和保险受益金(保险赔款)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望同业宣传的时候一定要将法律法规读完,理解透彻)
我的专业只是为了您的时间,除非您的时间价值比我的还低,那另当别论!
(下一章节就分析一下避税功能——又是部分从业人员的销售忽悠)
小提示:可以自己出钱,让爷爷给孙子购买人寿保险。这功能我想有部分从业人员懂的,效果更好。(李嘉诚可就是这样选择的)
温馨提醒:想用保险做资产传承还是需要找靠谱的保险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