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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税收风险防范策略之三流一致的约定

2018-06-26  本文已影响0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提到三流一致,大家都不陌生,其来源于一份“古老”的文件,即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收款单位!

一句话总结:谁开票谁收款! 只开票不收款,就有虚开的嫌疑!

一、三流一致的含义

“三流一致” 中的“三流”是指:发票流、货物流和资金流,典型的“三流一致”如下图所示:

在实际业务中,发票流和货物流:A→B,一般无异议,但资金流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B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甲公司,即资金的流向:B→甲;

(2)乙公司根据B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A公司,即资金的流向:乙→A。

 根据总局的解释,乙→A与B→A符号规定,但是第一种情况,B→甲与B→A收款方不一致,这样就存在税收风险。

二、三流不一致的后果

后果一:购买方有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如果抵扣,一经发现,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加收罚款、滞纳金。

后果二:销售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三、如何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的税收风险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保持“三流一致”!

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销售方把发票开给采购方,采购方把钱支付给销售方,货物由销售方发给采购方等类似内容。如果货物由销售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销售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如果确实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注意:如果签订三方协议,三方之间要有真实的债权债权关系。

切记:避免风险最好的方式是不要让第三方掺和进来,交易双方完成三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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