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同人文写作
我不敢妄谈“创作”,因为我不是作家,甚至连写手都算不上,但我喜欢用文字来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而网络也正好给了我这个平台;
记得刘大先在“谈网络文学”中讲到:
”2000年或者2001年左右,网络文学在中国刚刚兴起两三年的时间,它的初兴,曾经让很大一部分关心当代文化前沿的人非常兴奋,但也产生了一个幻觉,就是觉得网络文学似乎允诺了一种更开阔的文学自由!”
我以前也为这种自由兴奋过!希望自己的文字能被更多人看见!自己的观点能被更多人赞同,自己的经历能被更多人共情!但是这种兴奋并没有维系多久!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文学的匿名性,低成本,快传播,让”一部分人眼中的”文学自由”从普通的幻觉逐步走向无底线的yy!平台管理方式和审核机制的不成熟,创作者相关法律法规意识的淡泊,网络创作之自由被”利益”和”资本”反复利用!(参看18年的“耽美天一案”)
对于今年年初舞出了圈的小众文化,很多人跟着高喊:”创作自由,文学无罪!”然后拿出“茶花女”和“羊脂球”等名著来为一篇连是否违法都有待商榷的yy同人文站台,高喊“站街文化”历来有之!对此,我只想借用鲁迅先生一句话:”从来如此,便对么?”
网友说:有人爱写自然有人爱看,有人爱看自然就有人爱写!
这话初听没错,创作确实应该出于爱好,但是个人或小部分的爱好不能被当成无底线创作的借口!
又有人说:”李碧华,南派三叔都写过同人文,三国演义和水浒也是同人文!为啥你们要举报同人?同人文化怎么了?”
因为特别喜欢李碧华,于是我下场撕了(这段较长,原文被我贴在知乎):反问,什么是同人文化?霸王别姬不用多说!盗墓虽然是鬼吹灯同人文,但是写出了不一样的精彩,这些同人即是原著延伸又有自己的风格,满足了作者自己的想法也惊艳看客的眼睛,这叫”同人文化”,但是如果一篇同人文扭曲了原著中人们热爱的角色,甚至写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东西,这也是一种文化的衍生与创作吗?记得网上刚刚流行架空文的时候有人指出架空文的一些缺点,立马有人出来反驳说红楼梦也是架空文,企图借此证明架空文如何高大上。殊不知,不是每一篇架空文都是红楼梦,同样的也不是每一篇同人都能是霸王别姬,这种以偏概全,鱼目混珠的神逻辑一直被很多人用来当作论据!每一种文化都应该被保护每一种创作都应该被尊重,但前提是它们是“文化”,是“创作”,而遗憾的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好好的创作!
私以为,创作凭借的应该是热爱,是喜欢,同人更是,因为太喜欢某个角色或者某个人了,所以才去创作,通过创作,让自己热爱的人物或者剧情更美好更精彩!正是有了这种美好的初衷,才会有那么多大放异彩甚至超越原著的同人文存在!但是反过来,写作的人根本不是因为热爱,只是因为原著或某人火了,可以博得更多眼球而写作!或者纯粹为了满足一己私欲随意无底线yy,那是三观不正!
(然后那天我被某营销号限流拉黑了)
唉!其实这些人口中的小众圈文化同人,耽美,几年前,我都接触过,也有很多喜欢的作品!甚至,当年我的高考作文写的就是“尾生抱柱”的同人文!遗憾的是,这些年我大部分时间都在关注育儿文学,要不是因为去年那对红透整个网络的cp,我绝对不会知道,原来如今的同人圈竟纷繁复杂至此,内容三俗,审美畸形也就罢了,关键那些负能量居然还能拉帮结派,看过所谓的“名人朋友圈”,简直堪称人间乱像的“浮世绘”!
百度百科上面的“同人”词条最近被搜索的次数真是壮观!但是并非权威的百科却在词条解释下方摆了个立场:”同人小说圈内主流意见是涉及真实人物的同人小说不应该归类到同人小说中”
同人文的争议历来有之,从法律上来看,“侵权”,“不正当竞争”都有可能!无论是国外(如“冰与火”的作者禁止他人在ao3上写其角色同人文)还是国内(如“荷花女”案中的真人同人文)都有反对的声音存在!
同人创作本着的是”热爱”,但我实在看不懂那些走肾多于走心的黄暴文,是如何畸形的一种爱!
前些日子,因为说了句”某平台被某些打着创作名义的人滥用了,真是可惜!”马上被喷子们回怼了不知多少句,我只最后回了一句:私以为,喜欢一样东西,就应该好好爱护它,而不是剑走偏锋的利用它!打着爱的名义行苟且之事,失去它,那是迟早的事!
也求那些列举了诸多世界名著来宣传你们立场的网友,不要在”碰瓷”了好么!这些书我还打算等娃长大了安利她去读呢!别到时提起这些书的名字就想起你们所谓自由创作的“同人文”,那得多倒胃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