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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幸福权”吗?

2015-01-05  本文已影响3228人  MissYihan

1.

我的回答是:没有。

2.

“不管怎样,他们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啊,”Clare说。

我刚刚跟Clare聊起了一些邻里往事。A先生为了娶B太太,抛弃了发妻;而B太太为了跟A先生结婚,也抛弃了丈夫。不用说,A先生和B太太自然深爱着对方,如果他们的爱情能一直持续,同时他俩的健康和财务也不出什么意外的话,他俩应该会一直幸福下去。

当然,他们跟原配一起生活并不快乐。B太太当初爱慕丈夫,图的是他的外在。后来丈夫参军打仗受了重伤,丧失了性能力,还丢了工作。生活天翻地覆,完全不是B太太原先设想的样子。A先生的前妻也挺惨,如今她容颜不再,生气全无。有人说她一门心思扑在带孩子上,再加上早年刚结婚时照料重病的A先生太劳心,事实大抵如此吧。

读到这儿,你可不要把A先生想得太坏,他还没冷血到像吃完橘瓤就把皮一扔那样抛弃妻子。他妻子自杀过,这对他打击很大,这些事都是他亲口跟我们说的。“可我该怎么办呢?”他说,“人总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吧。当机遇降临时,我总该放手一搏吧。”

“幸福的权利”——走的时候,我一直在回想他说的这一点。

3.

人有“幸福权”吗?一开始我觉得这很荒唐,莫非人还有“好运权”不成?不管道德说教派人士怎么说,我始终认为,一个人过得幸福还是痛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因素,而这些因素根本不在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在我看来,说人有“幸福权”是说不通的,其荒唐程度不亚于说人有权要求自己身高一米八,自己的爸爸身家千万,出游时还必须得有好天气。

在我看来,权利是我身处的社会在法律上赋予我的自由。比方说,我有权使用公路,因为社会给予公民这样的权利,如果公路不能公用,我们也不会称其为“公”路。权利,也可以是我与别人立约,并要求对方依法履约。如果合约上写着,我有权向你收取100块钱,也就意味着你有义务付我100块钱。如果A先生有抛弃发妻,勾引别人妻子的合法权利,那么按照定义,A先生就有权利这么做,我们也就不必提起“幸福权”这一说了。

显然,Clare并不是这个意思。她的意思是,A先生这么做,不仅合法,还合乎道义。换句话说,Clare拥护的是由Thomas Aquinas,Grotius,Hooker还有Locke开创的古典道德伦理体系,她相信在国家法律以外,还有自然法。

这点我认同。我相信这是一切人类文明的根基。不然就如黑格尔所说,国家法律是绝对律法,任何人都无法辩驳批判,因为连评判的依据也没了。

Clare说,人有“幸福权”,这一主张是先贤传下来的,我们应当敬畏。几乎所有文明社会的人都很敬重这一说法,尤其是美国人,他们的国父把“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写进了《独立宣言》。接下来,就是问题的关键了。

《独立宣言》中的那句话,作者想表达什么意思?

在这之前,先说说他们不想表达什么意思。他们绝不是说,人人都有“不择手段(比方说烧杀抢骗赖等)追求幸福的权利”。要是这样,不论什么社会都会完蛋。他们的意思是,人人都有“合法追求幸福的权利”,即追求幸福的手段必须符合自然法,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法。

人有权做他们有权做的事情(如追求幸福),乍一看,这句话似乎是同义重复。可在当时的语境下,这并不算无谓的同义重复。要知道,《独立宣言》反抗的是当时一统欧洲的政治原则,这对奥利地、俄国、改革法案通过前的英国和波旁王朝时期的法国无一不是一大挑战。它宣扬“追求幸福”并非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不论种族、阶层、信仰,人人都有权利追求幸福。这在当时是振聋发聩的,几乎没有什么国家和政党会这么说,所以我们不能称之为同义重复。

那么我们就要问,什么才是合法手段,用什么样的方式追求幸福才合乎自然法,或为某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所允许呢?——这个问题仍需解决。在这个问题上,我不认同Clare。我不认为人有无条件的追求幸福的权利。

4.

首先,我认为Clare所说的“幸福”,实际上单单指“爱与性方面的幸福”。我之所以这么说,一是因为Clare这种类型的女人但凡说起“幸福”,无一例外都是用在爱与性方面。二是因为我从未听说Clare提起任何其他方面的“权利”。政治上,她支持左派,即便如此,要是有人为一位无恶不作的奸商辩护,理由是赚钱于他是最幸福的事,恐怕她会深感震惊,无法接受。Clare还是禁酒主义者,尽管有些酗酒者声称喝酒是幸福源泉,但这样的辩解她也不会接受。

我曾听说,Clare有不少朋友(尤其是女性朋友)都很想扇她耳光,他们觉得这么做会显著增强他们的幸福感。不知Clare这时会不会提起她的那套“幸福权”一说。

实际上,Clare的想法恰恰就是20年代初西方世界兴盛起来的主流想法。在我青少年时期,所有的进步人士都说:“有什么好遮遮掩掩的?性冲动跟其他冲动没什么两样,应当等同对待。”我当时头脑太简单,居然信以为真。后来我才发现,他们的意思跟说的正好相反。实际上,他们的真实意思是,性冲动应当跟其他冲动划清界限。其他冲动都需要节制,这点我们得承认,至少文明社会的人得承认。如果一个人完全被冲动牵着鼻子走,由着自我保护欲发展,就成了懦夫,由着占有欲发展,就成了贪婪狂。有时候连睡意冲动都得忍,至少守卫是要忍的。但奇怪的是,一旦冲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四条腿在床上缠绵”,所有伤害,所有背信弃义都变得可以原谅了。

这就好比制定一条这样的道德准则:偷水果算犯罪——偷油桃除外。

一旦你反对这样的观点,就会有人跟你说“性”是多么合理,多么美好,多么神圣,还会有人指责你太“清教徒”,只有他们才羞于或耻于谈“性”。这样的指责,恕我不能接受。生于大海,超凡脱俗的爱神维纳斯……还有远在塞浦路斯的美神,金苹果之主阿芙罗狄蒂……我对您二位不敢有半点冒犯。如果一个男孩抢走了我的油桃,难道我会因此怀恨所有油桃吗?我会因此声讨所有男孩吗?你应该明白,我谴责的仅仅是偷窃这一行为而已。

只要说把A先生有没有“权利”抛弃妻子的问题归到“性道德”的范畴里,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就被巧妙地隐藏了。抢劫果园违反的并不是所谓的“水果道德”。违反的是诚实这一美德。同理,A先生抛弃妻子所违反的,是守信(许过的承诺要遵守),感恩(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是大恩?),还有人道主义。

5.

而我们的性冲动,如今已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无与伦比的特权,令人匪夷所思。那些平日里被人谴责为无情、奸诈、不公的行为,只要一跟性冲动沾上边,就能立即得到宽恕。

我虽然找不出“性”享受这般特权的理由,但我能看出这背后的一大原因。那就是:

爱与性的冲动不像食欲那样转瞬即逝,它会激发强烈的承诺冲动,因此人为爱许下的承诺要远多于任何其他情感。当然,所有欲望都会激人承诺,但没爱和性来得这般猛烈。陷入爱河的人几乎个个都坚信自己会一直爱下去,爱到死为止。他们认定,跟自己心爱的人在一起,得到的不止是偶尔经历的狂喜状态,而是安定、丰盛、深植于爱情之中的一辈子的幸福。所以,爱情就成了人生最大的赌注。若是错失了这次机会,那人这一辈子就白活了。只要一想到这凄惨无比的结局,我们就会陷入自怜自艾的无底深渊。

不幸的是,若对爱情抱有这般期许,最后基本上都会落空。但凡在爱情方面稍有阅历的成年人都会认同这点(他目前正谈着的这段感情除外)。我们身边或许有白头到老的恩爱夫妻,不过这样的爱情故事我们并不会全盘接受。有人能爱到老,有人不能——这点我们心知肚明。我们也明白,能走到最后的人,仰赖的并不是他们当年的承诺。两个人能幸福终老,不单因为他们是“好的知心爱人”,更因为(恕我直言)他们是“好人”——是自制、忠诚、通情达理且互相迁就的人。

就算我们想争取设立“幸(性)福权”,并赋予其凌驾于其他所有行为之上的地位,我们也不是依据自身经验才想这么设立。我们所说的“幸(性)福权”,是当我们深陷爱河时按着预想的结果设立的。自然的,为了追求真爱而分手时的绝情、冷血、伤痛都是真真切切的,可这么做之后我们所期待能换来的幸福,却一次次的化作水中影,镜中花。每个人(A先生和B太太除外)都知道,一两年之后,A先生可能会以同样的理由抛弃B太太。到了那时,没准他又会感到,成败在此一“离”。像当初一样,他又把自己想象成最好的爱人,然后陷入无尽的自怜自哀之中,分不出半点同情给妻子。

6.

此外,还有两点要谈。

其一,一个对婚姻不忠宽容大度的社会,早晚会发展成对女性不公的社会。不管女权人士再怎么提倡,现代文学再怎么熏陶;女人,还是天生比男人更崇尚一夫一妻制,这是生育分工决定的。淫乱盛行的地方,女人往往是受害者,而非施害者。此外,女人比男人更看重家庭幸福。可是,女人吸引男人,最简单的方式是靠外表,而女人成年之后,美貌便逐年递减。而男人吸引女人靠的是人格魅力——没几个女人真正介意男人长相——而人格魅力却不会随时间流逝而丧失。因此,在残酷的淫乱之战中,女人面临双重劣势。她们要付更大的代价去赢,也更容易输。现代女人打扮越来越暴露,招致不少道德洁癖者的非议,这些非议我并不认同。这可是女人面对竞争压力殊死一搏的征兆啊,对此我只有怜惜之情。

其二,尽管“幸福权”目前只局限在性爱领域,但它的管辖地盘必然会日益扩张。“幸福权”一旦获得性爱领域的通行证,势必会扩张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此,我们将从“天赋人权”的社会迈入“天赋‘人之本能’权”的社会,也就是说,不仅每个人的权益要得到保护,每个人的每一种冲动也要得到保护。那时,就算科技发展能让人类活得更久,可人类文明的核心却难免一死,并终将(“不幸的是”这句插入语我都不敢加了)完全毁灭。

关于本文

-原题:We Have No "Right to Happiness"
-选自:God in The Dock.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1971.
-作者:C.S.Lewis
-译者:Yihan @ 杰罗姆之友翻译小组
-版权声明: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并保留作者及译者信息

关于作者

C.S.鲁益师 (1898-1963),是20世纪英国一位具有多方面天才的作家。他26岁即登牛津大学教席,被当代人誉为“最伟大的牛津人”。1954年他被剑桥大学聘为中世纪及文艺复兴时期英语文学教授,这个头衔保持到他退休。

他在一生中,完成了三类很不相同的事业。他被称为“三个C.S.鲁益师”:一是杰出的牛津剑桥大学文学史家和批评家,代表作包括《牛津英国文学史·16世纪卷》。二是深受欢迎的科学幻想作家和儿童文学作家,代表作包括“《太空》三部曲”和“《纳尼亚传奇》七部曲”。三是通俗基督教神学家和演说家,代表作包括《天路回归》《地狱来信》《返璞归真》《四种爱》等等。他一生著书逾30部,有学术著作。小说、诗集、童话,他在全世界拥有庞大的支持者,时至今日,他的作品每年还在继续吸引着成千上万的读者。


C. S. LewisC. S.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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