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欣欣律师的声明究竟说了什么
稍安勿躁,我们就律师声明逐个来捋一遍吧:
1,“全力以赴维护翟欣欣女士的合法权益。”并不等于全力以赴维护翟欣欣女士的不合法权益。即使是刑事案的罪犯,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的权利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甚至死刑犯,国家规定了必须经过辩护律师的辩护。
“我们正在认真研究翟欣欣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说明并没有下任何结论。
2,“翟欣欣女士基于“死者为大”的传统风俗,默默承受外界对自己的误解和人身攻击。尽管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翟欣欣女士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这段话侧面暗示了委托人的立场,解释了委托人为什么至今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这个立场是委托人进行委托时所基于的立场。是否成立,当然还是要看证据和法庭调查。
3,“无论对此事件持何观点,我们都表示理解。”这段话表态不管网友如何评论都可以理解。
4,“少数网友使用违法手段进行“人肉搜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这句话是关键,结合上一条,表明的是在法庭调查事实没有确认之前,大家如何评论都可以理解,但是不应该使用“人肉搜索”“侮辱诽谤”等违法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人肉搜索”确实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当然所有刑罚的前提是要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会适用的。)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所以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在内,都属于被禁止人肉搜索之列。
那么关于侮辱诽谤: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诽谤罪的前提是捏造事实。如果传播的是事实,当然就不是诽谤了。而事实究竟是怎样的,最终需要由法庭经过调查认定。在最终事实认定之前,是否属于诽谤恐怕也无法认定。当然有意诽谤的,自己心里清楚除外。另外前面第一条也说了,律师本身也还没有详细查看证据,就事实部分没有做出任何表态。所以此处的声明更多是一种警告性质。提醒大家注意把握合法违法的界限。
5,最后一条是第4条的延伸,有意诽谤者,应该停止侵害行为。
综上,仅从律师的声明来看,只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已,并没有下任何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