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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业务,一定要找到最深层的法律关系

2021-08-03  本文已影响0人  海客曰

有一个行政机关客户来电话,说了这么一个事。

说有一个燃气用户,几年前购买了3000立方米的燃气,当时价格是每立方2元。当时计量器具是机械表,现在燃气公司要给他换成电子计量器具,也就是电子计量表。在如何处理原有的、没有用完的2000立方燃气问题上,燃气公司与用户产生了争议。

燃气公司说,你余2000立方,购买时的价格是2元每立方,折算后价值4000元。现在的价格是2.5元每立方,按原原价值给你充值4000元就可以了。

用户说,我原来是2000立方气,你现在给我充值4000元,按你现在的价格测算,你得退我1000元钱才对。

双方因为退不退这个1000元的事,闹到了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觉得这个事不是小事,因为老城区按表比较早,基本都是机械表。现在正要全部换成方便、安全准确的电子计量表。一般的怎么换算,可能会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影响较大。这到底该怎么换算,是需要慎重的。所以,主管部门的领导们觉得有必要咨询一下律师。

我听领导说完,给客户说,原来的机械表的时候,用户是购气,还是充值?现在该怎么办,取决于这个事实。以此为标准,来判断这个事究竟该怎么办。

如果以前是购气,那么用户的2000方气是应该得到保证的,不管燃气公司计量工具怎么变化,燃气公司应该保证用户的2000方。
如果以前是充值,那么以前的充值充到新的计量方式就好了。这仅仅是计量方式的变化,对双方的价值都没影响。

客户表示他已经清楚了。

法律分析,很多时候是做减法的过程,不要试图从事情原有问题层面去解决这个难题,而是要去芜存真,极致简化,从另一个更高更基础的法律关系入手,找到彻底解决的法律方案。


【题外的话】

据说,燃气公司的法律顾问曾经给燃气公司提供了这种咨询意见,实录如下: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一条,可以解释,套用到我们的购气交易里,就是用户的燃气卡里写入购买的燃气数据时,双方就达成了一致。
“这个交易行为在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就达成了,在当时就完结了。自然适用当时的价格规定。
“现在的折算燃气价格,只是将当时的数据转移,不是新的交易行为(用户没有再进行支付行为,是我们在转移数据)。所以还是适用当时的价格规定。”

说实在的,我一时没搞懂他以上所说究竟是什么意思,我实在看不出这意见哪里对燃气公司有利。因为他是燃气公司的法律顾问,他提供的意见大概率是站在燃气公司角度来说的,正常状态下,一定是对燃气公司有利的。否则他就应该拒绝发表意见,或者说拒绝发表对燃气公司不利的咨询意见,或者即使拿出对燃气公司不利的意见,也只能燃气公司内部参考,不能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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