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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法 治

2018-02-01  本文已影响40人  长安天行健

--------从秦朝的瞬即乱亡说起

摘要

从老子道德经中的无为而治到法家的富国强兵,从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唐律的“礼律合一、科条精简”。中国的古代法制史经历了“法治”、德治、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法制、法治等形式的发展,泱泱中华,作为礼仪之邦,其灿若星河的文化,折射出中国法治发展的曲折性和特有风格。

关键词

法家    德治      春秋决狱      法治

引言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之一,其缔造了灿烂的华夏文明,上古有三皇五帝、古人经略四书五经,崇尚孔孟之道,吟诵唐诗宋词;国家治理则有三纲五常,两千年来皇权源远流长,“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一统天下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一旦夺取王权,皇帝所说的话则是法自君出;号称“天子”的皇帝生活极尽奢靡,后宫三千佳丽,千红一窟、万艳同杯;大臣为对皇帝表忠心口口声声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一副奴才相。如对当朝不满除非像陈胜吴广那样,从心底呐喊“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而揭竿而起,从古至今民众鲜有通过协商途径或民权运动争取权利之说。

        百姓的命运往往来自于皇帝个人是否贤明,如果生的好,生在大唐帝国那个朝代,社会治安风气良好,“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国家国力强盛,“千国进贡,万国来朝”,君临天下,威仪四方,你就偷着乐吧;如果遇到昏庸的纣王、周幽王,三千宠爱在一身,酒池肉林到天明,褒姒一笑戏诸侯,荒淫无道误家国,你恐怕想哭都来不及。

        与英国等西方国家为争取自由通过与国王达成自由大宪章来限制君主权力相比,中国古代战争史可谓令人胆战心惊,历朝历代都是: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数百年。往事越千年,从夏朝到清朝,中国古代王朝一共历经24个朝代,朝朝都经历了血与火的洗礼。从这方面来看,我们现在似乎生在了一个好时代,我们可以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去开创自己的人生。

        从老子道德经中的无为而治到法家的富国强兵,从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唐律的“礼律合一、科条精简”。中国的古代法制史经历了“法治”、德治、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法制、法治等形式的发展,泱泱中华,作为礼仪之邦,其灿若星河的文化,折射出中国法治发展的曲折性和特有风格。

正文

一.法家之治

        为了进一步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制史,近期笔者阅读了瞿同祖的传世经典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内心甚是震撼。瞿同祖是何许人也?他可是大名鼎鼎的历史学家,1910生于湖南长沙,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在此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史学界的扛鼎之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解放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其祖父为声名显赫的清末重臣瞿鸿禨。看了他的书真是让吾辈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犹如给了我一张了解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活地图,让我对于秦朝等朝代的法治文化有了更深的了解、他在书中就中国古代的各种治理方式全面进行解读,我们可以从中抽丝剥茧,一一来看。

        话说秦朝在公元前221年,攻灭关东六国,一扫天下,取消分封制,采用郡县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但可惜的是,秦始皇死后,秦二世胡亥与赵高合谋篡改秦法导致秦末农民起义。公元前207年,秦王子婴向刘邦投降,秦朝灭亡,只存活了十余年。

        贾谊将汤武所以长治久安,秦朝之所以瞬即灭亡,完全从德治法治方面来解释,他说:

        “秦王之欲尊宗庙而安子孙,与汤武同,然而汤武广大其德行,六七百岁而弗失,秦王治天下,十余岁则大败。此亡它故矣,汤武之定取舍审而秦王之定取舍不审矣。夫天下,大器也。今人之置器,置诸安处则安,置诸危处则危。天下之情与器亡以异,在天子之所置之。汤武置天下于仁义礼乐,而德泽洽,禽兽草木广裕,德被蛮貊四夷,累子孙数十世,此天下所共闻也。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仇,祸几及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所共见也。是非其明效大验邪!人之言曰:“听言之道,必以其事观之,则言者莫敢妄言。”今或言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

        封建王朝的总设计师董仲舒对此也持相同的见解。根据此种见解,则不仅如秦王之暴戾残忍不能长保天下,便是如管仲之贤能理国,也不能长治久安,这说明了法律本身功效之短暂。

二.汉律儒家化的渐变

论 法 治

        后西汉大儒董仲舒强力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律儒家化完全占据主导地位,儒家既坚信人心的善恶是决定于教化的,同时又坚信这种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潜移默化之功,其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从德治主义又衍而为人治主义。所以德治是指德化的程序而言,所谓人治则偏重于德化者本身而言,实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他的人格为全国上下所钦仰,他的行为为全国上下所模仿,成为一种风气,为风俗善恶之所系。“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便是此理。

        君子的行为,如此重要,所以儒家以为为政的道理很单纯,只须先正其身,从修身入手。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可谓:正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根据此理论,便建立了“为政在人“的极端人治主义,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孔子云:“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亡。”荀子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

        在诸子百家中,法家则完全与儒家立于相反的立场,否认社会可以藉德化的力量来维持,更不相信一二人的力量足以转移社会风气,决定国家的治乱。根本反对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办法。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会长治久安,而不是这种渺茫不可期,时乱时治的办法。

        法家极端反对人治,而重视客观的工具,于是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而任人,犹之“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主观的判断,时有出入,客观的标准至少是一律的,法虽不善,亦可以“一人心“,愈于无法。

          从治国的立场来讲,法家走向另一个极端,根本否定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这些是道德家、教育家的事,他们不妨以毕生精力从事于教化,也不妨唱高调,提倡止于至善,讨论人生最高鹄的。但这决不属于法律范围,决不是法家所感兴趣,所注意的工作。法家以维持法律秩序为目的,他必须以最高标准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这种目的。法之功用原为禁奸,非为功善,所以“求过不求善,刑不善而不赏善”。只要法律的机构足以废恶惩奸,使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更不要求人心良善。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不必注意其内心上的差异,因之也就无须以仁义教人为善。

        道德家、教育家能使少数人良善已是很大的成就。法律家则必须使全国人不为恶,所注意的不是这些少数的善人,而是那些恶人及可以为恶的人。“民莫干为非,是一国皆善也”

        孔子以后的儒家对于法律的看法,益趋于折衷。孟子说过“头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表示二者不可偏废、折衷的态度。

        值得一提的是,汉代董仲舒是专治《春秋》,以阴阳五行、黄老思想解释王道微旨的大儒。他不但在理论上表现其对于德行不偏废的态度,而且事实上他以《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为体,以法为用,实是真正沟通德治、法治,融汇儒法两家思想于一的实行家,与倪宽异曲同工。

        汉以后的儒者对于刑法更鲜表示反对者。诸葛亮而后,以持法严急著称如王安石、张居正辈,自不必说,便是以祖述孔孟,潜心性理自命的一代大儒朱熹也可主张刑不可废。

        纵观中国历代法典,虽然编制不同,内容不同,却都代表一种同一的传统精神,我们如果细加搜寻便不难发现礼教与法律的关系。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必礼书法典并观,才能明其渊源及精义。

      《古代法》作者英国法学家梅因曾说: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历史就是从身份法到契约法的转变,中国正是如此。诸如:八议入律、亲亲得相首匿、上请、恤刑、春秋决狱等无不体现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

三.法治的选择

        回眸千年往事,穿越尘封历史,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们不仅要思考:为什么秦朝转瞬即逝,为什么古时先贤大儒所追求的一种人性良善来教化整个社会却依然成效甚微,为什么当今社会法治成为时代的选择?

        笔者阅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后,还有几点体会,供大家交流:

1、秦朝的转瞬即逝,证明法家思想彻底的破产,而儒家思想在吸收道家、法家、阴阳家众家之长,内儒外法,注重情理法,兼容并蓄,对于缓解阶级矛盾起了积极的社会作用,对于今天的司法案件处理仍有借鉴作用,至今保持着一定的生命力。

但中国古代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道德理想主义所遵循的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礼法结合,以礼为主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日益苏醒的权利需求,社会大量矛盾需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进行处理。

当前中国已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法律的设计必须建立在对人性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我们首先要承认人是不完美的,以宪政的建立为框架,以道德的教化为内核,严格按照宪法所统帅的法律体系将整个社会纳入到法治轨道,不应给予特权阶级寻租的空间,社会的发展不能以制度上的不公平来牺牲普通公民的利益来获取进步,对于以强权已获取黑金的权势贵族原罪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清算,对于已经外逃的贪官必须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绳之以法,否则会进一步撕裂社会的贫富差距,拉大基尼系数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均等。“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公民安身立命的法宝,构建大同世界,已经成为人们的普世价值。

2、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先秦法家所提倡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着本质的不同,其既不体现“民主”的精神,也不承认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相反法家的“法治”所需要的是臣民百姓对统治者的绝对服从,这种服从不是来自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正如《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下了的不朽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3、法律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器,是各方利益博弈后的结果。法律的最高价值是自由,但如果没有秩序,牺牲的将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势必阻碍人类文明发展。“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制约,整个社会将处于无序状态,而法家在以维持法律秩序为己任的这一点上是与现代法治精神不谋而合,值得肯定。

4、中国的法家缔造的王国为什么生命力如此短暂?犹如昙花一现,而取而代之的是儒家大行其道。历朝历代“你方唱罢我登场”。原因就在于我国一直没有建立一种恒久的真正的法治,承认法的统治。“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如果忽视人性,不将恣意张扬险恶的人性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受害的只是普通公民。历史上一个个鲜活的事实告诉我们,好的制度能让一个坏人变成好人,而没有制度约束的社会,会让一个好人变坏人。

5、中国古代有法制,但无法治,历代法律“法自君出,权尊于法”,法律是君主的跑马场,是其棒杀对手的御用武器。

“国王在万民之上,在法律之下”的宪政精神观念在国民内心还没有完全建立,几千年来皇权统治思维的惯性,让很多民众内心受虐的奴性教化思维还没有完全解放,但法治的春天已经向我们走来,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风东渐,法治国的改革至今风生水起,方兴未艾。

6、当然我们要承认法律只是调整社会矛盾的方法之一,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限”,在文明的西方国家,他们也绝非仅仅是“三权分立”,西方法学巨擘孟德斯鸠在其鸿篇巨制《论法的精神》中也未出现,国父孙中山倡导的“五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目前在台湾地区已经生根开花结果,即使2016年民进党上台“执政”后,,依然维持了原政权体制。再说美国虽然是三权分立,但经过笔者研究美国的法治社会并非仅仅是三权分立,而应该是“五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新闻、宗教。”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监察法,监察权也势必将成为全国人大体系一府两院一委中的权力新生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别人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法治建设参照的活化石。

结语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结合人类发展史和中国古代法制史,我们有理由相信,依法治国是迄今为止人类治理国家的最佳文明方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选择了法治,法治教化了民心。正人心,善民俗,匡扶了正义,树立了社会的正能量,是民心所向,是社会所需。

        建立法治中国乌托邦,去除儒法之争,去除历史法学派、自然法学派、阿列克西学派等江湖八大门派之争,“把撒旦的还给撒旦,把上帝的还给上帝”,还中国一片清明世界,或许将不再是梦想。

  注 :瞿老2008年10月3日已经驾鹤西去,享年98岁。而他留下中国版的《古代法》的精神遗产是不朽的,他带给我们对中国现实法的思考,值得我永远追随与学习。

----------长安天行健季冬品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写于古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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