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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去的彩礼是否能够要回来?

2017-06-27  本文已影响0人  11cba0c7c18e

最近一段时间,有好多咨询彩礼的问题,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男方是否应该支付彩礼;

彩礼应当是多少;

支付了的彩礼还能不能返还?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反映现实状况:

案例一:某县城,男方与女方经中间人介绍相识,按照当地的习俗,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男方要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带着价值至少2000元的礼物拜访女方家人,次数为5次。除此之外,男方要经常要女方一起出去吃饭、看电影、旅游,只要在双方外出的时间里,但凡有开支,都是由男方一人支付。需要经常性的送女方礼物(明确规定,礼物不能低于100元),有时甚至是给付现金(不能低于1000元)。谈恋爱谈不上十月以上是不会谈结婚的。上述的这些都是小恩小惠,关键是:在商定结婚事宜的时候,男方需要给女方30万元彩礼。而男方认为,当地的正常的彩礼支付状况就是10万元。当地的实际情况是:月收入2000元-3000元是高工资,还是拿“铁饭碗的”。男女双方就止步于谈婚论嫁了。

案例二:某二线城市,男方与女方在一起读书时相识,之后相恋、相知,最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男方、女方本来就是同学,毕业后,都留在了毕业所在学校开始发展自己的事业。双方在结婚的时候,因女方父母知道男方家里经济状况不好,并没有要求男方必须支付一定的彩礼才可以结婚。婚后,在男女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有车有房,达到了基本的小康生活。

回溯到开篇时所提出的问题,现开始逐一解答。

一、男方是否应该支付彩礼?

男方是否应当支付彩礼,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两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应当支付彩礼的(以下简称“A派”)和认为不应当支付彩礼的(以下简称“B派”)。

A派认为,女方在自己父母家长大,女方父母将女方养大成人,是花费了巨大的时间、经历、金钱等的成本的,现在要将女儿嫁出去,就需要将已经支付的承办收回来(我相信存在着这样的想法的人是很少的);抑或者说,女儿要出嫁,以后要独立在男方家生活,没有点嫁妆,以后在男方家将难以挺起腰板生活;还有,如果女方嫁过去以后,男方对女方不好,但是,毕竟婚前是要求其支付了彩礼的,男方就算是不心疼人还是会心疼钱吧(我相信大部分女方以及女方家人是持这样的态度的)。为了给女方家或者女方撑面子,还是应当要彩礼的。

B派认为,男方与女方结婚首先是两个人的事情,其次才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男方和女方都是作为两个独立的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相知相爱,愿意在以后的日子里共同生活,才结合到一起的。不应当把彩礼来评价男方是否喜欢女方,是否愿意并且能够与女方一起生活的筹码。

结合上述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至于要不要彩礼要根据每一对准夫妇的自身的经济情况和主观认知来定,毕竟每个人对自己的状况是最清楚的。

二、彩礼应当是多少?

如果大家在看过第一个问题之后,仍然认为,男方应当支付女方彩礼。那么,男方支付多少彩礼是标准呢?

有人说50万,有人说500万……这个并不是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能够得到实际的履行的。关键还是看男方与女方之间的认知是否一致。正如案例一中,如果女方认为男方应当支付彩礼是30万元,而男方认为最多支付10万。那么,男女双方在达不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只能各走各的道了。

笔者认为:彩礼支付的多少与夫妻双方是否能够幸福的生活是没有关系的。没有数据支持,只要是男方支付了较大数额的彩礼,男方就会更加珍惜女方;婚前男方没有支付彩礼的,女方就不能享受到幸福。是否应当支付彩礼以及彩礼支付的多少都是有每个个体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三、支付了的彩礼还能不能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已经支付了的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要求返还是有条件的。主要是分为两种情况: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时,以登记结婚为条件而要求男方支付的彩礼,男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2、在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也是存在返还的可能性的,一种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生活;另一种是男方因支付结婚彩礼而使男方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的绝对的实际困难时,在男女双方办理离婚时,均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最后,笔者总结一下自己的想法:结婚是两个人的事情,不单单是任何一方的责任和义务,真诚的对待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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