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名著(15):《水浒传》中缉捕犯人如何徇私枉法?
《水浒传》中有大量的缉捕犯人的情节,但古代诉讼中的缉捕与现代刑事诉讼中的逮捕界定不同。逮与捕的内涵在古代均有明确的指向,正如宋朝刘攽所说“逮者,其人存,直追取之;捕者,其人亡,当讨捕之”。换成通俗的话讲包括两层意思:
其一,直接捉拿罪犯归案为“逮”。《水浒传》第30回“众人(雷横同僚公差))见打死了白秀英,就押带了雷横,一发来县里首告”。在罪犯没有逃走的情况下将其拿下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否则会受到惩处,如第21回宋江杀人后,阎婆对众公差说:“上下!替我捉一捉杀人贼则个!不时,须要带累你们”。众做公捉住唐牛儿(替宋江受过)直推进郓城县里来。
其二,需要追讨为之“捕”,也就是所谓的“缉捕”。在小说中最直接地体现就是罪犯在逃,官府往往会“动一纸海捕文书”,写明罪犯的“乡贯、年甲、貌相模样,画影图形”,令各地随时捕捉,这种海捕文书的“待遇”,鲁智深、林冲、宋江、李逵等梁山好汉都享受过。
花和尚鲁智深缉捕作为对犯罪之人在逃状态下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宋朝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亡者相遇,人仗足敌,不斗而退者:各减罪人罪一等;斗而退者,减二等。即人仗不敌,不斗而退者,减三等;斗而退者,不坐。
该项规定实际上包括几种情况,在《水浒传》第18回中体现最为充分:
插翅虎雷横其一,故意延误时间。也就是疏议解释所谓的 “不行及逗留”,是指故作回避逗留及诈为疾患不去之类,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晁盖等人智取生辰纲东窗事发,知县准备差人去捉,宋江道:“日间去,只怕走了消息。只可差人就夜去捉拿得晁保正来,那六人便有下落”。实际上是设法阻止即时追捕,为晁盖等人脱逃赢得时间。
其二,虚意应付差事。朱仝、雷横两个都头与何观察受命前去捉拿晁盖,先是“朱仝虚闪一闪,放开条路,让晁盖走了”,后又“一面和晁盖说着话,一面赶他,却如防送的相似”,最后众人都去虚赶了一回,转来道:“黑地里正不知那条路去了”。可以说,朱仝、雷横等人追捕逃犯,在“与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敌”的情况下,仍然不战或虚战而退,是典型的因为情义而徇法的犯罪行为,正像小说所写的那样“捕盗如何与盗通,只因仁义动其衷。都头已自开生路,观察焉能建大功”。
其三,追捕期限。对于逃犯追捕,北宋律法一般规定为三十日的期限,小说第17回提到东京太师府里差府干到济州府“立等要拿这七个贩枣子的并卖酒一人,在逃军官杨志各贼正身,限在十日捉拿完备,差人解赴东京”。这里以十日为限,是因为触犯了太师蔡京、案情重大,因而催逼甚急。
新水浒传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同样是严厉打击,比如第四百条就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一条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不管古代还是当代社会,对于司法人员在缉捕犯人中徇私枉法都有明确规定,也是严厉打击的对象,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完全堵塞漏洞、彻底消除各种利益关系诱惑下的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