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谟“因果律”的一点思考
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产生,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
休谟对这种所谓的“因果律”,提出了否定的态度。
休谟认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产生,但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
“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
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
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
因果联系之间其实存在一个信心或盼望的跳跃,比如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来到是基于经验中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的把明天作为今天的结果,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识!
(1)
休谟的因果怀疑论,指的不是现实生活里的具体的因果关系,而是我们看待生活的一种“哲学思考”的态度。
比如,我们小时候学历史,都有一套先在的理解,一切农民起义都是因为朝廷腐败不堪,农民无法生活下去。
但是不断被挖掘出来的历史的真相告诉我们,很多农民起义并非活不下去,而是受人蛊惑。
休谟对因果关系应该是瞄定在这一类的范畴上。
比如,太阳照在石头上,石头热了,这是因果关系。休谟只是说,不要想当然的认为,石头热了,就一定会是太阳照的。
休谟认为,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
这就意味着,我们生活里的因果关系是事先人为设定,而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2)
我们说的“因果律”是指一系列事件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件事的因果关系。
如果只局限在某一件具体的事上,那么只有“因果”,并没有“因果律”。
比如,今天太阳升起来了,所以天就亮了。对于今天这个具体的事件,太阳升起来了,就是因;天亮了,就是果。
但是,今天太阳升起来了,天亮了,那么明天太阳升起来,天还会亮,这个是因果律,但它在哲学意义上,并不成立。
因为你只是在过去的经验里,观察到“太阳升起来了”和“天亮了”这两个现象一前一后的出现,但这仅仅只是过去的经验,并不能穷尽它所有的规律,如果在未来有一天,太阳出来了,但天没有亮,那你的这个经验就会崩溃,所以你无法用“因果律”来解释这两个现象的因果关系。
想象一下,一个枪手在一块木板上射击,等距离射出10个孔。最后那个孔距离拉大了一点。然后一个智能虫子在上面爬,爬过几个孔以后,它得出结论,每过10厘米就会有一个孔,这就是这个世界的原理,谁也改变不了。然而,当它爬到最后一个孔时,立马就崩溃了,因为它得出的结论不存在了。
如果我们人类就是和这个虫子一样呢?
(3)
在讨论“因果律”时,我们一定要区分开“科学逻辑”和“哲学逻辑”。
我们在说“科学逻辑”时,其前提是一整套推理逻辑,也就是建立在一套“因果律”的基础之上的。
尽管一切“科学逻辑”的“因果律”也是建立在“第一性原理”基础之上的,这个“第一性原理”随时都有可能被证明是错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休谟否定“因果律”依然存在。
但是当我们在一个锚定的物理环境下,我们说,科学逻辑的“因果律”就是客观存在的。
但在“哲学逻辑”上,我们就要警惕这种“因果律”的底层思维。因为在生活中,很多是处在一个非科学逻辑推理的背景下的某个现象,它们更多依赖的是“经验”,而不是“客观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