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年度备案,要么变更备案,您选一个吧!
因此,所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已经申领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么需要年度备案,要么变更备案,二选其一。当然也有的人什么都不选,但是我建议还是依法依规办事为好,或年度备案、或变更备案。 IMG_4853.JPG
本人于2016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017年3月按程序申领到了梦寐以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开始了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生涯。初次申领证书的时候,证书上会为当年进行年度备案登记。 IMG_4852.JPG
2018年6月,本人申领到了律师执业证书,并第一时间带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副本进行了变更登记。其实变更登记非常简单,而且都是在司法局一个大院内即可办结。律师执业证书需要本人到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亲自领取,那么顺便再到司法局的司法考试处办理一下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IMG_4851.jpg
当然,有很多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并没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那么就需要年度备案登记。年度备案登记需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内进行,如果超过了第一季度,就不再受理了。因此如果大家想进行备案登记的话,就按时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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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年度备案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前来办理人员需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和本人身份证件,不需要委托书,不收取费用。北京市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可在网上办理,登陆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选择进入“年度备案”,填报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即完成备案。(需要加盖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章的,在网上填报后,持资格证书副本到北京市司法局服务大厅办理。)
最后,据网络上的信息;目前有部分地区取消了年度备案制度,也就是说不需要每年都备案了,所以具体还要看所在地区是如何规定的,有需要备案的可以打电话去当地的司法局询问详情。
以下为引用: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4号)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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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刘国影,2016年军改第一批转业自主择业军官,退役武警中校警衔,吉林省吉林市人,历史学学士、军事学硕士,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理财规划师,微博头条文章作者,知乎、简书专栏作者,廊坊军创家园服务中心秘书长、廊坊军转律师志愿服务队创始人,现为河北禾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1810037441)。
社会任职:
东北师范大学廊坊校友会会长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廊坊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
廊坊市邮政特邀社会监督员
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发布社会监督员
廊坊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文化艺术人才专委会委员
廊坊市安次区图书馆阅读推广人工作委员会委员
廊坊市安次区朗诵协会团支部书记、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