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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上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8-08-22  本文已影响47人  张丛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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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现在离婚率这么高,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想去结婚呢?

其实每个人结婚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爱情,有的是为了传宗接代,追根究底不过是因为想找个风雨不弃、同舟共济的人,共同携手走完余下的数十载,过上择一城终老,遇一人白首的生活;

但是有些缘分总有尽了的时候,或许是婚外情的出现,亦或者是两个人的三观不合等等,让一段婚姻终于走到了不得不分道扬镳的时刻,两个人能体面的分开是一种幸运,如果不能,郭妈也希望你能勇敢的运用法律武器来争取属于自己应得的权益。

由于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不够理性,又不懂法律,导致在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很多问题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离婚后仍然会发生冲突和矛盾。所以在离婚时,了解专业的法律知识,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争取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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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呢就先给大家分享一个一对夫妻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争取到自己的利益?

王女士和李先生是在2010年的时候登记结婚的,但是两个人的夫妻情义终究还是没能熬过柴米油盐的洗礼,仅仅三年的婚姻生活就让原本要一起携手终老的两个人变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在2013年的时候,两个人由于长时间的感情不和,到了一种不得不分居的地步,虽然这段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但由于未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还是一对名副其实的夫妻。

就在其夫妻关系依然存在且未依法终止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李先生却在此期间与别的女人同居了。王女士在知道情况以后向管辖法院申请了起诉离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涉及到了李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

其中一处房产是李先生在2005年全款购买的一套房屋,但是由于个人原因却一直没有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直到2012年的时候才去办理了变更手续以及缴纳了相关的税费。

第二处房产是李先生在2008年的时候贷款购买的一套房屋,并且在2010年与王女士结婚以后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直到2012年才付清了全部的房款。

后来在王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诉讼中,王女士的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李先生应当将2012年在办理第一处房产登记手续时所缴纳税费的一半归还给王女士;以及在第二处房产还贷过程中,要求李先生将以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还贷部分的一半补偿给王女士,并且就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向王女士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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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相信会有很多人开始不理解了,两套房子都在李先生名下,而且第一套还是在婚前购买的,为什么还要补偿王女士呢?

因为在婚姻法的依据上第一处房产是李先生在2005年以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入的房屋,因此该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属于李先生个人所有;

但在2012年李先生办理该处房产登记手续时候所缴纳的相关税费,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应当将该税费的一半返还给王女士。

第二处房产虽然是李先生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而且也是登记在李先生自己名下的,但是该处房屋是婚前以贷款的方式购买并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因此,双方在就该处房产的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该处房屋依然归登记人李先生所有;但是李先生需要将婚后偿还的房屋贷款部分的一半,以及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一起向王女士进行补偿。

通过这起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例,我想给大家一些建议:作为女性,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对于配偶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但在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房产,应该在婚后将该处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便于我们避免和防范未来可能会发生的财产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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