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历史的天空

一妻多夫的典妻婚姻,为何在我国古代社会那么盛行?

2017-09-17  本文已影响463人  奇闻趣事说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传承着男尊女卑思想,男人在家庭、社会中,都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而女人则只是男人的附属品及私有财产。稍稍有钱有势的男人,一般都是三妻四妾,更胜者则妻妾成群,一夫多妻的现象十分普遍。然而,在民间,也普遍存在着典妻婚姻这种一妻多夫的现象。而且这种一妻多夫的典妻婚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域环境,又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质妻、租妻、共妻这几种现象。

史料记载,南北朝是典妻婚姻的萌芽阶段。当时出现的“质妻”现象就是典妻婚姻的萌芽。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妻子临时转让给他人做老婆,从中换取一笔财物。到了约定的期限,再还回原款,退回自己的老婆。这就相当于现在的抵押贷款,只不过,抵押的不是其它物品,而是自己的老婆。

唐朝是典妻婚姻的形成时期。当时民间盛行的是现“雇妻”现象。所谓“雇妻”,也常称“租妻”,就是雇主拿出一笔财物女给女子的丈夫,租用他的妻子作为自己的临时老婆,一般租妻为五到十五年,租用期限一到,女子就回到原夫家中,不需要退还雇主财物。

宋朝是典妻婚姻的成熟时期。“质妻”与“雇妻”并存,而且非常流行,世人都不觉得奇怪。不仅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而且一些略有社会地位的“良家妻女”,也都遭到这种厄运。

元朝为典妻婚姻的立法时期期。元朝的典妻婚俗在传承流变中,又增加了“转嫁”,及“买休”“卖休”等新的形式。所谓“转嫁”,就是在典妻期限内,将典来的零时老婆转手典当给别人。所谓“买休”,就是花钱使人休妻。所谓“卖休”,就是受钱后休妻。

由于元朝征战频繁,社会千疮百孔,天灾人祸,民不聊生,买妻卖妻现象比比皆是,搞得混乱不堪。于是元朝统治者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这种混乱的典妻现象。

明朝为典妻婚姻现象的盛行期。虽然明朝统治者出台相关法律命令禁止,并有相关救助措施,但是典妻婚姻却依然非常盛行。

清朝为典婚现象的恶性发展期。清军入关以后,大肆掠夺,霸占财务,夺人之妻比比皆是,民间典妻买妻现象超过以往任何朝代。而且,清朝的的相关法律也比明朝宽松多了。

到了民国时期,典婚现象逐渐没落,解放后就消声劣迹。

典妻婚姻也是一种婚姻,所以并不是随便拿钱了事,而需具备一定的手续和具体仪式。具体事宜一般都是有原夫和媒人包办。在媒人的主持下,典与被典双方订立“典婚书”或者“典婚契”。典婚书中写明典妻原因、期限、典价、典妻的居住地、典妻所生子女的归属抚养等。一般情况,典妻居住典夫家,典期内不得与原夫同居,甚至不准回家照顾自己的小孩,当然也有典妻居住在自己家里接待典夫的。通常情况,典期内典妻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也有只男孩归典夫所有的),跟典夫姓,进入典夫宗谱,继承典夫财产。一般典期5到15年,典价100元。典婚书需媒人及典当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典婚书一式二份,原夫、典夫各执一份。

典妻婚姻虽然只是零时婚姻,但是很多地方都同明媒正娶一样,要举行结婚仪式。也需媒人、聘礼,选择黄道吉日,设置香案,摆设酒席,花娇迎娶等。不同的是,典妻婚姻是在夜间迎娶,并且婚礼不能张灯结彩。当然,那种典妻不去典夫家居住,而在自己家里接待夫的,就没有这种迎娶仪式了。但是,典夫同样得到大家的承认。典夫一般每年会得到典妻家去,到了典妻家之后,原夫需要回避,不得妨碍。还有一种就是“坐堂招夫”,一般就是丈夫生病丧失劳动能力了,让妻子再招一夫进门,一妻二夫住在一起。

典妻之风流行的原因:一是封建文化意识的影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谁都不愿意背负断子绝孙的骂名。于是,那些没有妻子的,妻子没生育的,妻子有生育但是没生男孩的,都千方百计通过典妻实现子孙万代的理想。二是男女比例失衡。由于一直以来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有的人家生了女婴后就会将其溺亡或者丢弃,人为造成男女比例失调。还有就是那些达官贵人往往三妻四妾,占据了大量女性,造成众多贫苦男性找不到配偶,只能走典妻路子。三是受天灾人祸影响,很多家庭经济困窘,无法生存,被迫典妻卖女求生。四是男尊女卑思想。女性地位低下,被沦为男性的附属品,成为婚姻买卖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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