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这笔钱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阿强和阿珍是在199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在谈了一年多对象后,两人决定结婚搭伙过日子,并于1996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阿强是个公务员,阿珍在事业单位上班,两人收入稳定,大家各管各的工资,婚后的小日子过得还不错。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2004年5月的一天,阿强出门买菜,在经过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住了很长一段时间院才康复过来,可是右脚的一根脚趾被严重碾伤,失去了知觉。
当时出租车公司只给阿强垫付了5882元医疗费和护具费,后来双方因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直到阿强夫妻俩打算找媒体曝光这件事,出租车公司为了防止事态扩大,终于作出妥协,答应了这对夫妻的赔偿要求。
2006年8月,阿珍代替阿强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出租车公司赔偿阿强住院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护具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4972元。除去已经垫付的5882元,出租车公司仍需支付阿强99090元,该笔赔偿款由阿珍代为领取后,此事便暂告一段落。
阿强和阿珍住的房子是阿强早些年在单位分的福利住房,本来小日子过得挺好的,可是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阿珍单位传出了要盖集资房的消息,但是当时传言的政策是: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经享受过福利性住房的,不得报名购买。
阿珍回到家后便和阿强商量起了这件事。一套内部价格就可以购买的住房,面对这么大的诱惑,这对夫妻动起了歪脑筋,两人一拍即合:办理假离婚!
就这样,在2009年12月的时候,阿强和阿珍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部分是这么约定的:双方工资由各自掌握,现有住房系阿强单位所分福利住房,故离婚后由阿强居住,阿珍在拥有自己的固定住所后立即搬离,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就这样,通过办理假离婚,阿珍如愿以偿地在单位买到了一套集资房,不过让他们得到的,还有自由带来的快乐。
也许是结婚时间太长了,早已失去了新鲜感。离婚后,阿强和自己的一个离异大学女同学产生了暧昧情愫,阿珍则对单位的一个大龄未婚男同事有了好感,双方都在默默享受着梅开二度带来的幸福与喜悦,在不知不觉中,双方都闭口不提假离婚的事了,假戏真做变成了真离婚。
不过阿强的女同学是个律师,在听说阿强曾经被出租车撞伤的情况后,便警惕地询问他当时获得的赔偿金都用到哪里去了。
阿强这才回忆起来,当时阿珍收到剩余的99090元赔偿款后,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把其中的8万块钱借给了她的哥哥炒股用,至今都没有偿还。
这个离异的女同学立马让阿强赶紧找阿珍把这笔钱要回来,并表示这笔钱属于阿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肯定能要回来的。
阿强很听话,很快找到阿珍索要这笔赔偿款。可是婚都离了,阿珍自然不会乖乖地把这笔钱交出来,就这样双方僵持不下,把事情闹上了法庭。
在庭审时,阿强表示:自己和阿珍是办理的假离婚,所以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自己受伤获得的这笔赔偿金作出明确约定。阿珍代替自己领取赔偿金后,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把其中的8万块钱转给了她的哥哥,至今没有偿还。
阿珍则表示:自己和阿强并不是假离婚,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分割完毕,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并谎称当时转给自己哥哥的8万块钱,并不是借款,而且阿强手里并没有借据。其实这笔钱是给自己父母的赡养费,事先征得了阿强的同意。阿强作为女婿,给自己的岳父岳母一笔钱并不为过。剩余的19090元,因时隔多年,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阿珍认可自己代为收取了阿强应得的99090元赔偿款,其中的1909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符合生活常理,法院予以采信。
剩余8万元,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阿珍将其转给了自己的哥哥,该笔款项属于阿强身体受到伤害后获得的赔偿,应归于阿强个人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在离婚时作出分割。阿珍擅自将其使用,且没有拿出阿强认可的证据,于法无据,应返还给阿强。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阿珍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阿强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8万元。
阿珍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作出处理,双方并无共同财产和债务,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小知识】夫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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