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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经济法》4.7具体合同(重点)

2020-05-24  本文已影响0人  南城以南hong

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九节 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一物多卖所有权确定规则

(1)普通动产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总结】先交付→先付款→先签合同。

(2)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总结】先交付→先登记→先签合同;交付与登记不一致:交付优先。

2、风险负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一般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情形

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如已按照约定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违约在先)

(3)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提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未约定交付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5)“两个不影响”

①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举例:A向B购买10个鸡蛋,A付款后,B将装好鸡蛋的篮子交给A,A失手将篮子丢在地上鸡蛋摔破,B不承担摔坏鸡蛋的责任,因为标的物交付的风险已经转移。但如果B收拾碎蛋时,发现只有1个鸡蛋,那么B有权向A要剩余的9个鸡蛋。

【例-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 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

A. 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

B. 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C. 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D. 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网校答案:ABCD

网校解析:

(1)选项A: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选项B: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选项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选项D: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 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 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 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 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网校答案:BC

网校解析:

(1)选项AB: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标的物的检验

(1)有约定检验期:

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

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符合约定;除非当事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1】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提示2】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4、特别解除规则

(1)主物与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一物与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3期以上)付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提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 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

6、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①一般情形: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②例外情形: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①预售许可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②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优先于善意第三人)

(4)法定解除情形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开发商未通过国土规划局的审批,无法向业主办理过户登记。)

(5)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6)与贷款合同效力关系

①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

【例-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后,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合同无效

B. 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C. 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网校答案:BC

网校解析:

(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未损害国家利害,该合同可撤销(而非直接无效)。

(2)选项C: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视为要约。

(3)选项D:该情形未在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范围内。

二、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

(1)法定期限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2)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

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③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转租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甲无权找丙索赔;但基于物权法而言,甲为房屋所有人,享有该房屋的物权,如果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可以依据物权对丙提出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请求。

【例-单选题】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有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

B. 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转租期内失效

C. 甲有权解除乙和丙之间的转租合同

D. 若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

(1)选项AC:转租合同在乙与丙之间发生效力,而非约束甲与丙,根据合同相对性,甲无权解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也无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出租合同);

(2)选项BD: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租金支付期限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a. 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 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总结】解除权

3、房屋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无效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例-单选题】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 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 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 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3)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的优先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①适用情形

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②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c.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d.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例-多选题】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 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 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权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

D. 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网校答案:AD

网校解析:

(1)选项A: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选项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选项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选项D: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

①承租人在租期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期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三、融资租赁合同

1、合同认定

(1)一般情形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示】

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提示】

两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合同效力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第三人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

4、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1)出租人: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②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③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④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2)承租人: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拒绝交付标的物。)

5、当事人的责任

(1)索赔权:

①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本质上就是出租人借钱给承租人买设备,所以出卖人不履行义务不构成承租人拒付租金的理由。)

【链接】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风险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损害赔偿: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例-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 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 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网校答案:AB

网校解析:

(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2)选项B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四、赠与合同

1、合同性质: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例-单选题】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 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 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

(1)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宝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排除选项A;

(2)选项BC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2、赠与人的义务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毕竟白送)

(2)特殊情况需承担责任

①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③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例-单选题】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

B. 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所有权尚未转移

C. 甲未如实向乙告知车况,构成欺诈,因此赠与合同无效

D.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

(1)选项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

(2)选项B: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3)选项C: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4)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受赠人忘恩负义的

【例-多选题】甲为庆祝好友乙60岁生日,拟赠与其古董瓷瓶一只。但双方约定,瓷瓶交付乙后,甲可以随时借用该瓷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瓷瓶交付乙前,甲不得撤销赠与

B. 瓷瓶交付乙后,若被鉴定为赝品,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

C. 瓷瓶交付乙后,若甲请求借用时被乙拒绝,甲可以撤销赠与

D. 瓷瓶交付乙前,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网校答案:CD

网校解析:

(1)选项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选项B:如果甲不具有主观欺诈的故意(如甲不知瓷瓶是赝品),那么乙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但如果甲明知瓷瓶是赝品,则甲构成欺诈,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

五、借款合同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合同性质

(1)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个人间借款属于实践合同)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个人间借款可采用口头形式)

2、合同解除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利息

(1)预先扣除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提前还款利息计算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另有约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二)民间借贷合同

1、民间借贷的范围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提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仍可以提起诉讼。

【提示】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坐牢了,可以告担保人。)

【提示】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3、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提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解释】关键看借款人或出借人“事先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4、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5、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1)以企业名义借用于个人

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以个人名义借用于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6、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的处理原则

(1)按民间借贷审理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不履行可拍卖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7、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

(1)关于借期内利息

①未约定(免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

②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关于借期内利率

①年利率≤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年利率>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约定的利息在24%-36%之间的,未支付的可请求法院按24%执行,但如果已经支付的,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③利滚利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3)关于逾期利率

①有约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a.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单选题】甲公司通过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向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28%。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主页上标明“通过本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本公司保障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字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丙公司属法人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

B. 借款利率高于法定最高利率,借款合同无效

C. 乙互联网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D. 借款利率高于24%的法定最高利率,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

(1)选项A: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

(2)选项C: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选项BD: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合同性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合同生效认定

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3、利息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六、承揽合同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单选题】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

B. 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C. 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D. 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例-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办公楼,但乙公司并无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付款

B. 合同无效,但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付款

C. 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

D. 合同有效,但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拒付工程价款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根据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属于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分包与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

【解释】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提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的竣工与验收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B.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C.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D.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网校答案:AD

网校解析:

(1)选项B: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选项C: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例-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 )。

A.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B.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C.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封顶之日为竣工日期

D.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工程款结算

(1)结算依据

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两个合同内容有出入,以中标合同为准。)

(2)优先受偿

【注意】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新增)

(3)欠付工程款利息

八、委托合同

1、适用

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委托合同。

2、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隐名委托

4、费用与报酬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6、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例-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原则上受托人有权转委托,不必征得委托人同意

B.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一般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C.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D.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

(1)选项A:原则上受托人转委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2)选项B: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选项C: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选项D: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相关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5)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多选题】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水果损失与运费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

B. 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

C.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D. 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

网校答案:BC

网校解析: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山洪是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题中,乙已经收 取了运费,因此甲可以要求返还,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十、行纪合同

1、基本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注意】

(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4)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5)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2、费用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链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低价出售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高价出售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5、与自己交易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链接】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构成滥用代理权。

十一、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的主体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

(1)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认可的,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2)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技术合同的解除

(1)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当事人催告通知中附带履行期限且该履行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解除合同。

3、职务技术成果

4、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

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2)合作开发

①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②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③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④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①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a. 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b.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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