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中的脑瘤责任,真要“开颅”手术才能赔吗?
医学在进步,保险在进步。
只要是有承保的疾病,手术的治疗、疾病的诊断和合同有出入,但符合医学通用解释的,也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重疾险
以下分别是平X福2018和2019,脑垂体、脑囊肿、脑动脉以及脑血管瘤同样病种的条款,对比发现19年的版本删除了“开颅”二字。
如果买的是18版的,发生了这个脑血管瘤,然后做了微创手术,能赔吗?
答案是,可以赔。
理据如下: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12月1日实施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重疾险是以人的健康为标的的保险,属于健康险,所以是受办法约束。
法规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再者,办法的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重疾险的条款除了不能违背一般医学标准外,还要与时俱进。所以文章开头这个脑部疾病理赔标准,从18版“升级”到19版,就是这个原因。
法规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法规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既然,对此类病医学上公认,微创手术比开颅手术,更安全,更有效,而且对患者伤害更小,那就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不能以18年的需要开颅手术的条款作为拒赔的理由。
这有案例
不得不提一下数月前的这则新闻:
起因是河南电视台,民生大参考节目播出的一期新闻调查,名字叫《捡回一条命,求“开腹理赔》
19年 8 月份,河南的吴师傅突发“急性重症胰腺炎”,在医院 ICU 呆了十几天,捡回了一条命,共花了 13 万医药费。
吴师傅得的是“ 急性重症胰腺炎 ”,而重疾险条款写的是“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华夏拒赔,并且发表声明如下:
虽然经过“多方”介入后,吴师傅的案例,最终以华夏保险通融赔付,告一段落。
案例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
重疾险不是什么都保,一切以条款为准。
重疾险和医疗险两者有不同的作用,一个【给付】弥补收入损失,一个【报销】弥补治疗花费,两者搭配,做全保障。
延伸阅读: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