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经济学人》读书笔记(十五)
假定有两个人共同构成一个企业,他们一起生产某种商品。这两个人分别负责两道不同的工序:负责第一道工序的工人需要在阳光下干活,而第二道工序的工人则要在黑屋里工作。
在第一道工序工作的工人,到底有没有卖力、有没有偷懒,黑屋里的那位工人是能够看见的。但反过来,黑屋里的那位工人,工作有没有努力,阳光下工作的那位工人是没办法监督的。
假设这两道工序对产品的贡献都是5元钱,这个产品最终的价值就是10元钱。这两道工序的工资就应该是各占一半。如果最终的产品生产出来值10元钱,那阳光底下的工人拿5元钱,黑屋里的工人也拿5元钱。
但问题是,由于黑屋里工作的工人不受监督,工作会偷懒,这时他的贡献可能只有3元钱,那么整个产品卖出去就只值8元钱。如果还按照对半分成的分配方案,那么阳光下的工人虽然卖力工作,也只能得4元钱;黑屋里的工人虽然偷了懒,他的实际贡献只有3元钱,但也得了4元钱。外面的工人亏了1元钱,里面的工人赚了1元钱,这不公平。
如果你是制度设计者,你会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有一个办法能够很好地解决问题,那就是通过固定收入和剩余索取权的区分来支付报酬。
每当这个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卖了8元钱,这8元钱先支付外面那个工人——那个提供的劳动力很容易被监督、衡量、计算的工人——的工资,赚了8元钱后先分给他5元钱。
外面这个工人的工资,是按照他的投入来计算的。为什么?因为他的投入容易观察、容易衡量、容易被监督。赚来的8元钱,付完这5元钱的固定工资以后,剩下的给黑屋子里的人。在黑屋子里工作的人,被经济学家称为“剩余索取者”(residual claimant)。
剩余索取者的收入不根据他们的投入来计算,而根据企业产出——剩余的利润——来计算。企业剩下多少他们拿多少,他们越努力企业剩下的就越多,他们得到的就越多。因此不需要再有人监督他们的工作,监督他们到底卖不卖力。他们自己监督自己。
企业中有很多管理工作,都属于这种在黑屋子里工作的性质。一位企业经理,一上班就把自己关在办公室里,百叶窗一拉,在里面干什么谁都不知道。
怎么办?我们让这种人拿企业剩下的利润,让他们自己监督自己。因此在企业里,对这种工作业绩很难用固定的方法来衡量的人,最好的办法是让他们当自己的老板,让他们成为剩余索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