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救济指南10:以某部委或者地方红头文件来逃避信息公开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红头文件”,所以在信息公开这一事项上,如果行政机关拿某一部委(比如国土资源部)或者地方的文件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一致的地方来逃避信息公开职责,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让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纠正该错误行为:
本院认为,北流市国土局对上诉人是否负有公开相关信息的职责义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判定,并非优先适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来判定。《办法》的规定只有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相抵触冲突时才可适用。上诉人提供的《合约》只有在查明与涉讼土地无关联性时才可认为上诉人与涉讼土地无利害关系,否则应认为上诉人与涉讼土地有利害关系。北流市国土局并未证明上诉人与涉讼土地没有利害关系,即未能证明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便作出《答复》,属于明显不作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上诉人以《合约》为依据的申请符合该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资料。被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保存于北流市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对上诉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北流市国土局负有法定公开义务。北流市国土局在本案纠纷中严重不作为,严重违法,向上诉人公开《公开表》曲解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流市国土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向上诉人公开169号证登记信息资料,严肃认真对待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求,否则北流市国土局会严重背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背离行政管理应追求的目的。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圩头组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予以撤销。
参考案例:北流市新丰镇新丰村圩头组与北流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诉讼案,(2015)玉中行终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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