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有无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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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一段视频广为传播,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事情经过大致是:
英国伦敦。一位英国“网红”(应是一位中年大叔,戴墨镜,颇有绅士风度),在商场的共用钢琴弹奏曲目开直播,入镜有一个中国人团队,手拿中国国旗。似乎感到被英国“网红”的镜头录入了,便有人上前与“网红”沟通(说交涉也不无不可)。主题意思是团队有签约,不能在别的镜头中露面,请英国“网红”大叔理解。
但显然大叔并不理解因此也压根不买账,由此发生争执。“网红”大叔放言(大意),这是自由国度的公共场合,没有谁能干涉别人,容不得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家要求他人。后来有英国女警察来调解,大叔仍坚持和重申此观点。
上述事件网上传播的视频不全,个别的有刻意剪辑某一片断以带节奏之嫌疑。对此类事件,我向来的做法是,让子弹先飞一阵子,多看不同版本的相关视频和评论,尽可能立体多角度观察,全貌地了解正反观点,以免误判缘由、曲解本意。至今,依据这段视频展现的信息,各方谁是谁非仍不能给出结论。但“网红”大叔之言,却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公共场所有没有肖像权?要不要保护隐私?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基于公民朴素的认知,我以为,答案显而易见应是肯定的,那就是“有”“要”,公共场所勿庸置疑应当尊重公民的肖像权,应当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现代法治社会,对肖像权、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应是无死角、无缝隙的全覆盖,绝不只限于私密场合,也不管在什么国度,除非不承认是现代法治社会。即便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非常特殊的情况,对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征集使用也应有严格而慎密的许可程序。在标榜自由国度的国家,当然更不能例外。所谓自由国度便可以自由无度无限制,那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傲慢和偏见。
公共场所的确是公共空间,但在公共空间针对特定对象的摄影、录像、录音等可能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情形,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和允许。如果当事人有介意且提出相应提醒,摄录方就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是解释说明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和担忧,使当事人相信并放心,其肖像权和隐私权能得到保护,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就此角度来看,视频中英国“网红”大叔的言论是站不住脚的。我相信,事件后续的发展也应是按照这个法理逻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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