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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闹出人命,调解不可任性

2017-02-05  本文已影响89人  魏思年

文|魏思年

共饮

从古到今,从草根到高层,中国人对酒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喜好。逢年过节,请客吃饭,无酒不欢。喝酒,喝的是一种情调,一种氛围。不过,毫无节制地饮酒就不是一件好事情,甚至还可能演变成一场官司,几代仇怨。

我们周边曾经发生过很多类似案例,可以列举一二。其中一件发生在四川南部,老朋友聚会,当事人喝得酩酊大醉,回家不省人事,被送到医院之后,因为早已错过了抢救时间,回天乏术;另一件是在重庆荣昌,当事人因为参加小学同学聚会,一番豪饮,晕倒在酒桌上,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这两件案子案情都不复杂,从法律上讲都涉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不过两个死者的家属都没有起诉,而是通过行政调解结案。诉讼程序时间长,见效慢,在熟人社会里,还不见得能够彻底消除矛盾,所以选择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法律纠纷是可以理解并值得肯定的。但真正需要引起关注的并非诉讼或调解的纠结,而是这两件案子调解的结果。据报道,南部的当事人家属最终获赔26万元,但荣昌的死者家属却只获赔7万元。这样悬殊的差异让笔者大为吃惊。

上文中提到的纠纷,在法律中一般称为共饮侵权纠纷。共饮侵权,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并无明文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说,就是谁有过错,谁才承担责任;谁过错大,谁承担的责任就重。在日常生活中,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最佳看护者,每个具有一般理性的人都应当意识到过度饮酒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所以一旦出现损害,结合过错责任原则,除非存在强迫饮酒行为,就应认定受害者自身就存在主要过错,其自身将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是从法律上得来的结论,在诉讼中需得照办,在调解上是不是依旧要遵循呢?

行政调解在我国并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规定和调整,但它依旧属于调解的一种,其运行应当符合调解制度基本理论,这是毋庸置疑的。调解坚持着自愿原则,但不是说只要当事人自愿,就可以随便划分责任,因为除此之外还需符合合法原则。调解的合法原则在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中得到确立,并且在行政调解理论中,也体现着合法和公正的精神内核。行政调解,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地解决着民事纠纷,那么合法原则在这里,也主要是合乎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肯定了合法原则,就意味着在调解中不能意气用事,不能肆意妄为。

在上文中的两个案子中,关于是否有强迫饮酒这一点,并没有足以形成优势证明力的证据,这样一来,受害者自身的过错就是明显的,就应当由受害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当对共饮者加以苛求。所以,笔者认为这两件案子的调解结果都有可待商榷之处。

调解,以其灵活性和便捷性著称于世,其要求虽然不同于诉讼程序一贯的严谨,在处理结果上可以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基本原则是要讲的,法律底线是要坚守的,否则只会越调越乱,最终仍旧走向诉讼程序,还枉费了口舌,浪费了公共资源。得不偿失,这可不是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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