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21-02-23 本文已影响0人
朱泙漫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形成的所有权
2,业主:(1)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合法取得所有权,尚未办理登记的人
(3)通过合同交付不动产,尚未办理登记的
一,专有权
1,专有权具有所有权效力(业主转让专有权时,其他业主无优先购买权)
2,专有权特点:业主改变住宅性质,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的其他业主)一致同意,专有权转让其他权利一并转让。
二,共有权
1,共有权的客体: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支柱,外墙,承重墙,屋顶),公用设施等
2,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收益权按业主持有份(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三,管理权
1,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主张救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2,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一般事项(双2/3以上参与,双1/2以上同意),特殊事项(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双2/3以上参与,双3/4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