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发展

一名律师的日常练习和庭审表现:不显于外而定胜负的和长揖雄谈态自若

2019-01-10  本文已影响0人  18490ff38fab

题记:律师开庭和诉讼的成功,从来不靠一时的灵机一闪,而是依靠日常的内功修行和外功磨练。只有日积跬步,积累法律专业能力,磨练律师开庭技巧,朝夕惕若,律师方能内外兼修,从而真正实现三个维护。

 

摘要:日常的法律专业能力练习,是律师的内功,不显于外但却决定胜负。律师对一个案件的准备往往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尽可能好的诉讼方案和法律文书。前述的挑战即律师职业化程度的直观体现。换言之,律师日常进行的训练必然是围绕着如何能够在接触案件到进行诉讼这一过程中有效准确的提供合适的诉讼方案和法律文书而进行。

庭审的进行当中,需要的是律师的外功——即律师通过长久的自我磨练,能够在庭审中穿好情绪的铠甲,握好语言的利剑。庭审的表现,是律师的形象的一个重要部分,追求合格的律师可以按部就班的念稿,而对于追求不止于此的律师,则庭审既是战场,亦是舞台,更是绝佳的形象、气度展示台。笔者将从实际的案例出发,认真总结庭审中应该避免的错误,进而集中谈一下庭审之中情绪和语言的分寸与技巧。

内功 不显于外而定胜负的日常自我练习

笔者认为,无论是对制定诉讼方案进行练习还是对法律文书进行练习,都离不开法律检索、法律研究、法律文书三个方面。

不同之处在于制定诉讼方案注重各个环节的影响因素总结和纵观全局的利弊衡量,而法律法律文书则注重于专业化的体现对案件核心要点的把握。所以对二者的练习要在法律检索、法律研究、法律文书的基础上针对性的进行练习和准备。笔者在本文仅就法律检索、法律研究、法律文书的练习和准备进行展开。

首先,法律检索的进行是为了法律研究和法律文书而做准备。

对于任一法律关系和具体案件的论述,必然以准确及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相关法条不准确、不及时,将会使诉讼活动在开始时就失败了一半。再者,律师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在长久的执业过程中要有计划的进行法律检索工作,力求高效的检索使用和及时的更新两者兼得。目前笔者总结的要点如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或者专业的法律网站比如北大法宝上找到相应的法律解释和规定。在对某一问题的相关法律检索存档中,如果相关法律较多,则应在按发布时间和重要性排列的基础上,写一个摘要,以期能准确快速的反馈重点和注意事项,避免重复阅读。目前要持之以恒的对律师常见诉讼业务进行一个整合性的归档工作,并且选择一些关键条文进行抄写,这样可以促进用语和写作的专业性。

    2.引用的时候应注明引用来源,同时搜索相应新闻,如有立法更新则在法律检索文档中标注。如无则在标题中明确建立文档和更新文档的日期,以便利日后的更新工作,避免使用法条时错过新的立法。对法律条文的引用统一使用脚注模式,按照论文格式统一所有格式。

其次,法律研究是在法律文本和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明确审判要点,把握核心问题的裁判规则。即“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审判要点需要精准的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直观体现则是文字。笔者认为法律研究的练习准备,关键在于对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文章写作。而之所以把法律研究的文章写作和下文的诉讼法律文书相区别,就在于法律研究的写作更注重于对法律思维的锻炼而非应用性文书的技能锻炼。从某种角度讲,对于当事人来说,看到律师写出的法律研究文章,是对律师内功的一种直观感受。法律研究的文章,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法律职业经验所累积的软性门槛之一。对于法律研究,唯有勤写勤练而已。

最后,法律文书是法律检索和法律研究的体现:思维模式和知识储备。并且其本身具有的专业性会直观体现一个律师的法律功底。

严谨、细致、准确、法言法语,是一个不断研习永无止境的过程,自当审慎之、常思之、时习之。一方面,对于日常的练习。可以围绕一个具体案例的卷宗或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法律文书的写作,并在写作之后对法律文书是否结构合理、法言法语进行一个批改和总结。另一方面,将法律文书写作的成果与法律检索和法律研究的成果按照法律问题进行分类,则必然能够使日常训练在实务使用中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综上所述,针对性的训练思维和文字并持之以恒的进行归档积累,是为了能够在面对限时处理的法律业务时能够胸有成竹。

准备,是律师的内功,不显于外但却决定胜负。

外功 长揖雄谈态自若的庭审表现

笔者有感于2016年5月在丽江参与的一个涉嫌诈骗罪二审庭审过程的三个主要情节,即被告人在强调书证优于证人证言后情绪较为激动的向公诉人三次声称采证错误后公诉人予以

直接的回应

,以及当公诉人予以回应之后被告人更加激动时辩护人予以制止安抚,还有最后辩护人陈述时结合被告人的朴素感情表达(很直接的阐述孤证定罪的委屈和不明白),着重用简洁有力的语言强调了该案的关键证据采信问题,既逻辑清晰,又带有强大的感染力。

首先,按照庭审规则,公诉人是否可以回应又是否应该回应,这不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也会是一个情绪处理问题,人的状态总是会被情绪所影响,所以情绪也是庭审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被告人和公诉人之间的情绪略微激动时,辩护人应该坐视还是应该制止,制止之后又应该如何调整接下来的辩护,这不仅关乎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更关乎辩护人的庭审表现是面向辩、审、被告、旁听者四个群体的,所以辩护人独立履行辩护工作时,既要重点突出,也要兼顾情景;既要不畏对抗,也要尊重规则。

其三,当庭审过程中出现一些变动,或是对抗色彩的上升,或是被告人的陈述变动,是否能够结合当时的情势,用正确的语言以及语气借势发挥是庭审辩护人表现合格与优秀乃至卓越的一个重要标准。

故结合上述要点,着重从情绪准备和诉讼语言两点对刑事庭审中的注意问题做浅要的分析:

    1.情绪问题:穿好铠甲,找对对象和角度。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既要避免被情绪带动,又要符合身份的正确调动情绪。法庭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场域,身处其中的各人具有其特定的角色身份并且相互影响,所以避免不合身份的情绪问题,然后进一步正确调动情绪是法律人参与庭审的必修课。语言背后的情绪,往往带着权力、身份定势下的惯性,甚至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也许会存在权力的傲慢与偏见色彩。

用笔者的话来说,进行庭审之前,律师应当为自己穿上情绪的铠甲。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律师参与刑事庭审应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和应有的表现,然后恰到好处的应用情绪。

既要从法官的角度出发强调关键点加深其印象,

又要照顾被告人和列席旁听者的情绪使他们能正确表达自己完成庭审而又不至于被法官训斥,还要考虑到公诉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诉讼语言选择。

强烈或者平稳的感情色彩配合或强调或说理的诉讼语言,是庭审之中律师发挥最灵活的地方,也是最体现律师职业功底和执业态度的地方。

   2.语言问题:重逻辑、慎用词,避免诉讼语言的非理性、逻辑硬伤以及大而化之。

诉讼语言的非理性主要是指使用语言的情绪错误和语言使用过于口语化的问题,此处就不展开了。诉讼语言的逻辑硬伤则是律师庭前准备和自身逻辑性的产物,语言是思想的延伸也是传递信息的重要载体,在将事实论证由思维至语言的过程中的强词夺理或是混乱不清都是极其致命的错误。

为了避免这一错误,有效的把思维中的合理论证有效的口头表达出来,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几个针对性的措施。首先是按推理逻辑分层次进行表达;其次是表达单个观点时先抛观点再论证;其三是对于关键词语可以适当重复;其四是注重用词的简洁明了。

诉讼语言的大而化之则是指公诉人尚未谈及政治形势,律师就已经泛泛而谈法治理想和法律情怀了。庭审不是讲座也不是演讲,庭审的主要目的始终是为了查明事实,所以庭审中的语言要针对案情,切忌言之无物、浪费时间。比如法庭调查阶段仅是对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辩护人的语言应紧紧围绕三性进行质证但不能发表超过三性范围的辩护意见。

同时,在法庭使用语言时,切忌堆砌法律词汇,自打自脸。比如同时提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辩护意见,又比如一并提出“被告人无罪”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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