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关系

2021-09-14  本文已影响0人  秋的树

维特根斯坦说:“理论从它在人类事物的运用中获得意义。”

(若想任何理论获得意义,仅仅停留在藏书之阁、口唇之战里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根植于社会实践中,从一种理论心理改变投入到行动的改善。)

近日在解决一位学生问题(13岁),他在原生家庭的影响下产生了对于父亲的浓烈的憎恶之情,做了很多破坏性事情进行反抗,对生活及学习失去信心,想要逃离家庭。偶得机会,与其父进行简单交流,清晰的原因仿佛历史重演一样经不起分析,但是正因为这样明确的因果关系,产生了这段关系的动态变动过程。我的最初想法首先是改变家庭环境。常规情况下,调节原因可以解决趋于结果过程中的问题,但是这是假设因果关系是有界的,甚至是相互独立的存在性关系。

我也在同步思考,是否这种因果假设会造成我们解决问题方案的局限?我一直在积极找寻方法,担心因为这条思路会成为设限而不是选择,在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不仅不能给当事人群体带来益处,而且是对生命潜能的一种限制,因为我自身能力欠缺的情况而剥夺了以其它方式获得重生的机会。举例:现在关于孤独症谱系发展障碍的原因研究很多,比较权威的一种原因说法是遗传,如果依据这个因果关系原则,就会抹杀很多给他在带去希望的解释。换言之,我在严谨分析追溯原因秉持原则的同时,或许因为忽略潜在关系互流变动的原因,而犯下无解或者不够全面的错误。故对于有界关系的存在认知,也是自我知识概念的一个协调过程,也是在已构建的社会观中,群体自我意识假设需要协调的过程。

大约在启蒙运动时期,个体存在的精神或者灵魂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又非常重视个体的行动,人的基础核心是拥有了理性力量,可以坚持用它挑战任何权威,以此来宣告什么才是真实什么才是有利什么才最合理。独一无二性,尤其起源于西方又深刻地在西方发展历史中不断上演着,比如近些年的新冠疫情,一个追求个体精神独立主义的民族,将个体的认知、判断、情感、行为融为一体的独立体,宁愿付出生命为代价也要维护已构建的主义。在这种极其珍视个体行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不禁让人反思群体患新冠病毒时怎么办?社会上已明显产生了不良现象时,谁该负责任?我们是不是可以做的更好?或许有界的关系存在不可能是完全孤立的,是存在可以有其他解释解决的方式的。

也许会有人问“难道我们不是互相分离而独立的个体吗?”,是的,我曾经一度也这样认为,并且认为我们在自我私有的独立意识中存在,与他人是非常有界限的存在。同样举例:上面提到的那位学生父亲,总是以自认为较高较体面的标准要求全家人的行为,唯恐别人说自己妻子不是合格的家庭主妇,不是孝顺的媳妇,不是亲和的嫂子,不是称职的妈妈,唯恐别人说自己的孩子不优秀,同时也认为自己孩子成绩不好,所以所有人都不会喜欢他爱他,包括他自己。近期发现这种家长观念还不少,自己的虚荣虚弱的自尊心在理想和现实之间来回浮动,仿佛失败感和沮丧感时刻降临在额头上,躲藏在人群里的眼睛积极搜寻着他人的看法,将自己的愉悦和家人的幸福全部寄托在自我构建的社会通识中反复鞭挞。这种关系本质基于一种有界关系的假设,它的伤害性也不小。

当然我还在积极找方法解决,试图可以做点什么,解释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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