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报销职工医药费涉税风险解析
2017-03-14 本文已影响486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近来不少企业为了体现人文关怀,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也为了给员工增加福利,对员工生病期间发生的医药费或住院费给予一定金额的报销,那么企业发生的这种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呢?员工取得的医药费报销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对其中的税收风险,笔者分析如下: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如果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则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员工医药费,但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已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尽管企业将该费用计入福利费,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如果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员工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低,员工个人负担重,给员工生活造成困难,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已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由于绝大部分企业已参加社会医疗统筹,因此企业给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会计处理上可以计入福利费,但不得所得税前列支;同时个人取得医药费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如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给予的补助),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