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往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财务们应该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不陌生,但是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述两个文件的出台,曾经风光一时的两项基金将逐渐成为往事。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第四条规定: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性质:
《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14〕1号发布)第二条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3]70号发布)第三条规定: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
《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14〕1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条规定:基建、技措、技改和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预算水泥总用量,按每吨3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无法提供工程预算水泥总用量的,按建筑总面积折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3]70号发布)第六条规定:凡本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先预缴,后结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还要求:
《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14〕1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第二年一季度内到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办理清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书;
(二)省财政厅印制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预收、返退)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退)款申请表;
(五)散装水泥设备一览表。
第十二条规定: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单位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的,按全部使用袋装水泥处理,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3]70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砌体工程进行抹灰前,应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前款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目录执行(附后)。
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凭证;
(三)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四)招投标预算数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规定: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及相关资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全部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凭证和《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证:
(一)专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二)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不予退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比例小于60%的;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之前,已对砌体工程完成粉刷,致使难以查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的;所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备案证的;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四)由于变更设计扩大面积,预缴专项基金不足或未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补交后方可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票据使用:
《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14〕1号发布)第八条规定: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3]70号发布)第八条规定: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预收、返退)和《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务列支:
《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14〕1号发布)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3]70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