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观主义伦理学和客观主义伦理学(1)
2021-01-08 本文已影响0人
朴实李
如果我们接受人道主义伦理学的原则,那么,我们如何回答那些对人有能力实现客观正当之规范原则的否定呢?
确实,人道主义伦理学中有一个派别接受这种主张,并同意价值判断没有客观的正当性,除了个人的武断、偏爱或憎恶外,价值判断什么也不是。在这种观点看来,“自由胜于奴役”除了是感觉的不同外,当然什么也没有说明,它并不具有客观的正当性。在这种意义上,价值被定义为“任何所期盼的善”,而且,欲望是价值的体验标准,而非价值是欲望的试金石。这种极端主观主义的真正本质与那种主张伦理规范应当普遍化、且适合于全体人的观念是不相融合的。如果人道主义伦理学只是这样一种主观主义,那么,我们的确面临着这样一种选择:或是接受伦理权威主义,或是放弃普遍正确之规范的一切主张。
伦理快乐主义最先对客观性原则作出让步,它认为:快乐对人有益,痛苦对人有害;它提供了一种据以评价欲望的原则:只有满足后能引起快乐的欲望才是有价值的;否则则是无价值的。然而,尽管H•斯宾塞认为,快乐是生物进化过程中的一种客观功能,但快乐不能成为价值的标准。因为有些人喜欢服从而不喜欢自由,他们的快乐来源于憎恨而不是爱,来源于剥削而不是生产性的工作。这种客观上极为有害的快乐现象是典型的神经病性格,而且,心理分析学已对它作了广泛的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将在讨论性格结构时加以论述,这一章所涉及的是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