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一个月工资合理吗?

2020-03-11  本文已影响0人  太湖晨风

问:公司3月7日出了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算到三月底。并且多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请问一下,公司这样补偿是否合理?

答:公司这样的补偿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问题反映情况看,公司3月7日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涉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此外,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46条、47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即公司共需要向你支付(N+1)月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公司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48条、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公司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疫情当前,公司还需要严格遵守人社部及当地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政策文件,稳定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议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必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及走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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