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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就懂~~2018年新修个人所得税法

2018-09-09  本文已影响18人  大创哥

原文发表于:公众号douyatax  豆芽财经  2018年9月9日

作者:大创哥

引言

2018年3月,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提议修订提高免税额、增加专项扣除等。6月,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个税税法修订案,没通过。会后,全国人大组织了一轮全国网上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过万,基本都认为2011年确定的3500元/月减除费用(为方便理解,以下称“免税额”)提高到5000元/月,幅度太低,不符合大中城市实际情况。8月底,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个税税法修订案,减除费用还是5000元/月,没变。

真想知道,这三次会议、五次会议的参会人员发生了啥变化。可能是受到了教育或者自省了:普通同志的生活还很不富裕,中国扶贫任务还很重,这1500元/月的减免额,可以带来“从吃大包装涪陵榨菜到改吃小包装涪陵榨菜”的伟大消费升级。当前的国情、民情、社情,可能只能采取这种小幅提升的方式——穷了好多年,突然给钱花,这事很危险,刺激太大,受不了~~~~,你懂这意思吧)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8年),公布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意见。最重大的几点改变如下:

一、将个人的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收入合并征税。原来要分四个项目分别缴税,2019年开始四个项目合计收入后按一个“综合所得”项目缴税

你问,这个税会少还是多呢?回答不一定。像刘zy那样稿酬多的,像范bb那样劳务多的,像鹿h那样代言费多的,基本肯定会增税。像崔老师家那几只靠工资吃饭的,全年整不出一点私房钱的,基本肯定不增税。

你问,你们老板工资高,会不会增税?这涉及下一变化。

二、对全部收入都是工资薪金的老百姓,全部都减税,而且赚得少的人减税力度更大(注意,不是减得更多。赚得多的人,缴税多,虽然减税力度没有赚得少的人力度大,但减税的绝对金额可能更大,不要仇富)

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机制实现的:

免税额从3500元/月提高到6万元/年(折算5000元/月);

应纳税额35000元/月以上的,累进税率保持不变,但35000元/月之下的,低税率适用的阶梯更大。具体是:适用3%税率的,从原来1500元/月以下提高到3000元/月以下;适用10%税率的,原来是1500~45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12000元/月;适用20%税率的,原来是4500~9000元/月,提高到12000元/月~25000元/月。(注:为便于对比,此处将新税法下的年应纳税额折算成了月应纳税额,请注意。)

总体来看,对平均月应纳税额在25000元/月以下的人,减税力度都很大。

你问,年终奖怎么算税?是的,很多人不是靠每月工资攒钱的,每月工资要花光,还贷款、房租、吃饭、化妆、买衣服、送礼、喝红酒,享受人生基本都不够花的。攒钱主要靠年底奖金,如果奖金征税高了,以后还怎么买p2p理财呢?当韭菜都没资格了。是的,这涉及下一个变化。

三、对工资薪金征税从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按月预征

通俗点说就是,以前是月付,现在年付,而且是年底再付。但可能是地主家余粮也不多,所以虽然是“年底付”,但平时每个月地主婆还是会上门收点。(吐槽:这个制度安排真的很令人费解——我们这社会主义大家庭多富裕呀,亚非拉美的朋友们都来家里吃吃喝喝的,余粮那么多,干嘛还“预征”?怕长工们手里有钱了学东东同学犯错误么?!)

本来按年征收,对工薪阶层是好事,原本每个月要被公司扣掉的钱,现在每个月都给你,你先用着,年底了再交给国家,这起码能帮很多人省下一年的信用贷款利息吧。可是“预征”的出现,让你断了这个念想了。

这里忍不住要挑战一下,法律中规定“预征”,难道不违法、不可笑?同一部法律,既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是年底交税,又同时授权征税的官员每个月直接从你工资里面扣税钱。这算啥?!

可是,从另一角度考虑,“预征”可能还会挽救一批人。现在很多人手里有钱喜欢搞p2p,每个月不扣税,钱交给老百姓了,搞不好就被p2p卷走,年底再想征税恐怕就难了,还让很多老百姓因为交不起税而对社会主义大家庭产生不和谐想法。想想也是,操碎了心呀。

说回你的问题,年终奖怎么算税?这要分时间段单说。在深聊之前,我们建立一个共识基础:一直有个观点——现行年终奖计税是一个优惠方法,把奖金除以12,按照余数去确定税率、税档,计算税额(版本一),而不是把奖金作为发放当月的工资,确定税率、税档,计算税额(版本二)。这个说法是逻辑合理的。

这个故事还有一个版本:年终奖是各月没发的工资,所以应该折算成每个月的收入(就是除以12),计算每个月的税额(按适用的税率、扣除额),再乘以12,算出总税额(版本三)。对于年终奖不是很多的老百姓来说,这个算法下,由于扣除额多扣除了11次,计算出的税额更少,节税力度更大。但是对于年终奖比月工资高出很多的阶层来说,这种算法会导致各月税率更高,税负更高。

对比这两个版本,年终奖“优惠”计税,显然也是站在了某个立场来看的。

除了上述三个版本外,还有一个版本就是这次新税法修订后的处理方式:年终奖直接统一扣除6万/年、附加扣除后,按新税率计算税额(版本四)。因为新税法规定个税按年征收,因此年奖金就不需要折算成月收入、计算月税额,而是直接按年计算税额。这个计税方式,相比于按月折算,在税档(即税率、扣除数)相同的情况下,虽然税额不一定减少,但计税方式更加简单,避免了烧脑的筹划(这让有钱人可以合法避税),对社会各阶层更公平,利大于弊。

这个共识有了后,再说两个阶段的问题:

第一个阶段,2018年10月-12月发放年终奖。一般地、正常的情况下,这个业务不应该存在。我理解的“一般”是2018年5月底前应该已经把2017年年终奖发完了,“正常”是2018年10-12月不应该发2018年当年的年终奖,这年还没过完呢,就发年终奖?当然,也可能是俺孤陋寡闻了,有些公司一年能发好多次年终奖,有的公司可能好几年前的年终奖都没发。对于这些公司的这些业务,有时候很难证明你发的是“年终奖”。

第二个阶段,2019年之后,年终奖不需要折算到月,税负不会超过之前的计税方式,对于一些薪酬结构适当的人来说,还会有明显降低税负的效果。

现在应该理解为什么“年终奖怎么算税”这个问题,要跟个税按月征收,还是按年征收有关了吧。

四、增加了专项扣除,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的有关支出可以扣除

专项扣除不是新东西,以前就允许“五险一金”扣除,但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这次新增房贷利息或租金、子女和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的扣除。是不是感觉很熟悉,但不知道在哪儿见过,对吧。

房租上涨了吧、房贷利息收紧了吧、社保养老金缺口大了吧、癌症发病率高了吧(雾霾是肺癌的极大诱因)、失业率以及人力资源缺口大了吧。急群众之所急,为人民服务。国家以后对这些都不收税了,所以.....

目前税法没有明确专项扣除的具备内容,仅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所以具体啥时候开始、扣多少、怎么扣、够不够花等等,还要看今后国务院的具体办法。而且,这个办法很可能不会征求全国老百姓的意见,实际上征求了也没啥,5000还是五千,也没变成八千、一万。中国多复杂呀。

五、加强个税监管。

其实这才是干货的,但不适合解读。条款列举如下,客官您自己体会、自己想象。

(一)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三)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四)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五)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上述很多做法,以前在征管实践中,财政、税务机关都有文件要求按此操作,但由于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各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不理睬、不执行、不配合,人民法院在判案中也不以此为根据。成为法律条款后,各地方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都要以此为准绳,按照个税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范操作,否则就是违法,恐怕一般人都不愿去冒这个风险。

所以,这次税法的修订,不仅是免税额提高、征收方式改变等等,更是国家全部强制力量(包括税务、公安、法院等)统一口径、规范操作的法律依据。

后续

2018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接下来,财政、税务部门还可能会陆续根据民情、社情、国情等再出台一些补充政策,明确一些规范性处理,有可能更宽松,也可能更严格,这要看老百姓的态度了.....

注: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恳请批评。欢迎关注本公众号。求转发。

         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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