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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兽冲突现状及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

2017-02-10  本文已影响76人  灵夜狼

  这几天时间有点紧,没能够写其他文章,主要是在忙论文什么的。论文的内容与人兽冲突有关,由此而看过共计十六篇野生动物肇事相关文献,想写个简短的总结,包含了国内野生动物肇事现状、肇事补偿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之不足、现存问题以及建议,再结合一点实际调查。写得比较简单,只写核心内容,结尾会把参考文献全数列出以供查阅。

1  野生动物肇事现状和缘由

  人兽冲突主要因野生动物肇事引起。野生动物肇事现状普遍存在,而且越偏远地区越严重。比如云南地区的亚洲象大量采食作物、西部的熊、狼、豹捕捉家畜、中国山林普遍存在的野猪毁坏农田等。不容忽视的还有鸟类。鸟类肇事以采食农作物、与人争夺鱼类资源和撞击飞机为主。

  “野生动物肇事”是站在人类角度说的,对于动物来说,它们的所作所为都很自然。如今人口越来越多,人类挤占动物栖息地、环境破坏导致资源减少,动物要生存,因此与人类争夺资源,比如食肉动物会因野生食草动物数量较少而洗劫周边居民的牲畜;还有食性改变的原因,比如亚洲象正在习惯于采食外来作物。以上例子并非表示动物肇事只由于单一原因引起,野生动物与人相伴甚久,双方都在努力存活、繁衍,也都在适应彼此,改变生存策略。

2  补偿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 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制定补偿办法有法可依。但这里需要注意两点,国家所规定的是补偿“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且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下文所述的“现存补偿问题”将专门针对这两点进行分析。

3  现存补偿问题

  在补偿依据部分提到的需注意的两点已显示了主要问题——

  第一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补偿“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目前肇事的不仅仅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前我们在西洞庭湖地区进行了人鸟冲突调查,当地水产养殖户表示,小白鹭的危害很严重,我们也确实看到了有大量小白鹭栖息在村庄内。小白鹭属“三有”动物,但不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意味着居民不能依据国家法律得到补偿;目前居民的驱赶方式收效甚微,但又不能捕杀之以减少数量。小白鹭给居民带来了很大损失,因此当地遭受损失的居民对鸟类保护的积极性较低。再举个例子,野猪的破坏力也很大,而且繁殖能力快,很多农田都遭受野猪践踏。“三有”动物亦受到国家保护,却不在肇事补偿范围内,这就等同于将保护的义务加诸居民之上,却难予之对等的权利。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把“三有”动物列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范畴,但“三有”动物范围要远远大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只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才能获得补偿。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即使是“三有”动物肇事损害也不能获得补偿。(在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三有”动物的“三有”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第二点,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补偿办法究竟应由哪一级政府制定,也没有最基本的补偿标准,下级混乱。国家的初衷是好的,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差异大,将制定补偿办法的权力交给地方也许可以有针对性地为人民提供补偿,但很多地方政府不能积极思考、解决这些问题。

  另外,规定由地方政府补偿的问题是,越偏远地区野生动物肇事越严重,地方政府越穷,能提供的补偿极低,居民感到不满。居民受害了又得不到什么补偿,保护积极性也随之降低。我们进行人鸟冲突调查时,遭受损失的居民对保护感到困惑,尤其是月收入较低的居民,他们不明白为什么要牺牲他们的利益来保护与他们争夺资源带来损失的鸟类。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给出的解释是,他们也在向上级申请资金,但资金过少。

4  缓解人兽冲突的建议

  这里就写得简单而杂乱一些,在此文中不作展开。

  各文献主要提出的建议有: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如进行现代狩猎,狩猎收入用于保护和补偿;进行科普宣传,提高居民保护意识,了解动物习性减少遭遇;建立补偿基金,加大补偿力度;向受害地区居民提供新技术新能源,提供政策优惠,优化产业;大的补偿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政府辅助国家进行补偿,并明确补偿范围和计算标准,补偿范围不应局限于重点保护动物;改善动物栖息地,减小其生存压力;研究合理的驱赶野生动物的方式。

  人兽冲突及肇事补偿问题深究起来比较复杂,此处总结仅供阅读以了解基本情况,便于以后进行更深入研究时参考。

写在最后:人和动物都要生存。进行动物保护不该牺牲底层群众,而应该展开大量研究,努力寻找共存的平衡点和共存之道;人类也应克制自身的贪婪,理解自然、顺应自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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