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6日)
问题1:收取软件加盟费开票应该开什么类目?
解答:
销售:无形资产——著作权转让或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为软件是一种享有著作权的知识产权。通过著作权获取的报酬,事实就是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转让。或者加盟收取会员权等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问题2:机械租赁公司怎样合法公转私?
一家机械租赁公司,并没有实际业务,只是帮别人开票拿工程款,在拟定机械租合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收到甲方拨付的机械租赁费后,以公转私的形式转给个人,这种情况,怎样操作才选是合理合法的呢?
解答:
根据描述——“并没有实际业务,只是帮别人开票拿工程款”,完全就是虚开发票!
哪怕你形式上做的多么规范,但是更改不了你们虚开发票的事实。这种情况,现在税务局的大数据很容易查到的。
且行且珍惜!
问题3:业务外包与承包经营的区别是什么?发票怎么开?
甲方提供车辆,由乙方安排司机以甲方名义参加客户的作业(甲方的客户),客户支付运费给甲方,甲方支付乙方司机工资和管理费。问:甲方与乙方属于何种合作关系?甲方开具物流服务6%发票给客户,乙方给甲方开什么内容发票?谢谢!
解答:
根据描述,业务不涉及“业务外包”与“承包经营”。
甲方和乙方,是托运与承运的关系。
甲方开具物流服务6%发票给客户,是错误的,涉嫌偷税偷税。如果与客户合同(协议)有分别注明运费和物流辅助服务的,可以分别开具6%的“物流辅助服务”和9%的“交通运输服务”;否则,就只能按照9%开具“交通运输服务”发票。
乙方给甲方应开具“交通运输服务”发票,乙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开具9%的发票。
问题4:excle中一列数字而且位数不同 把这列数字位数补齐且后面加0用什么方法或公式简便?
左边的数字变成右边的数字 除了手敲怎么方法简便。求大神指教。我搜网上都是前面加0的没有后面加0的。
解答:
以第一个数为例,给您说明一下解决思路。假如目标数值72000在单元格A1。
1、对目标数值的位数进行计算——使用函数LEN,在单元格B1输入函数公式:=LEN(A1).
可以得到结果=5.
2、用目标数值除以10的5次方(B1单元格代替),在单元格C1输入函数公式:=A1/10^B1.
可以得到结果=0.72
3、用C1的结果乘以10的希望得到数值位数+1次方(比如10位数),在单元格D1输入函数公式:=C1*10^11
当然,前面三个步骤是为了解释我的思路故意分开的,实际操作的时候可以把三个函数公式合并为一个函数公式。
当一个搞定,其余的就直接复制粘贴或向下拖拽或双击鼠标就OK。
问题5:未来每年现金净流量不相等时的内含报酬率怎么算?
测算完折现率区间后,最后再用插值法计算,这个插值法怎么算。
解答:
这种计算实务中都是利用Excel函数进行计算。
间隔时间相等——IRR函数;
间隔时间不等——XIRR函数。
函数的具体应用,可以百度或使用Excel中自带的“帮助”功能。
问题6:合伙企业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未进行分配而直接再次借出,本次收入是否交税,交什么税,税率多少,如何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答疑解释,上述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不管企业是否实际分配,都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为20%,合伙人按照在合伙企业分配比例计算应税收入。
每个合伙人应交税额=利息收入×分配比例×20%
再次借出,只能算为合伙企业进行再次对外债权投资,但是并不影响合伙人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7:合同上约定的是签订合同付款90%,然后开始加工生产,等生产交付之后支付剩余的10%,实际收取确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解答:
企业如果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话,应该在货物交付给采购方时确认收入。对于确认收入前收到的货款,应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合同负债”。
但是,当合同条款满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时,则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否则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
问题8:对于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同时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研发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
企业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实际工时占比法分配费用存在困难的,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如按照受益原则,以作业成本法、最终成果决定法等方法来合理分配各项费用。
问题9:什么是新收入准则中的履约义务?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一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组合)的承诺。
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