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配置-储蓄型保险配置的必要性和配置技巧

2018-12-24  本文已影响0人  易学晓帆

                                                                                                            何晓帆律师

                                                                                                            2018年12月24日分享

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晚上好,我是何晓帆律师,很高兴今天又跟大家在一起沟通分享,今天分享的题目是《资产配置-储蓄型保险配置的必要性和配置技巧》。

何晓帆律师简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保险的起源和法律规定,大家都知道保险运行的法则是什么?大数法则。最初起源于海上事故互助组织,因为渔民出海打渔,风险很大,如果一家人有一个人出了意外,这个家庭就毁灭了,这样大家越来越不敢出海打渔,后来,渔民们自发组织起来,每户渔民每年都缴纳一些钱,如果有人出意外了,就这个人的家人,免得出意外的家庭生活不能继续,这种互助互保的制度对于有风险的职业很有帮助,后来逐步推广开来,并不断完善,各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法律上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以获得,对保险人而言,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可能要赔付大额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任何一款产品都是由保险精算师算出来的,一般情况下,发生几率越小的事件,赔付的杠杆率越高,我们平时买意外险,它的赔付倍数可以高达几十倍上百倍甚至上千倍,就是因为发生的几率比较小,所以保险是一种天生自带杠杆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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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了解保险的第二问题就是保险的安全性问题,很多人觉得保险公司是忽悠的,是不可靠的。那保险公司安不安全呢?《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那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项目是哪些?《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很多人会觉得,保险也是投资这些项目,我自己去投不是能赚更多?不用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赚我的钱?首先,保险公司有国家兜底保证,《保险法》的第八十九条、九十二条的规定就是明证;其次,我们要承认自己的投资的专业水平是不如保险公司的;第三,有些投资项目保险公司拿得到,而我们是拿不到的,包括很多投资公司也拿不到;第四、保险公司责任保证金、再保险等机制的设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多重保护;第五、保险公司还有巨额的实缴注册资金。所有的规定,都体现了保险一个“保”字,要求起到保证、保障、安全的功能。

讲完第一部分,我们来讲第二部分就是储蓄型保险配置的必要性问题:今天简单聊六点。

第一点、 家庭资产稳健增长需求。

大家是否还记得我上期讲的《为爱加保-让爱动起来》的专题,其中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就是标准普尔家庭资产配置图,我们要使家庭资产稳健,就要配置20%的资产作为保命的钱,以对抗人生中最大的两笔开支,那就是意外和疾病,因为如果我们没有保险,一旦有意外和疾病发生,我们自己、我们的家庭可能无法承受,家庭资产配置的第三项限是保值增值的钱,家庭资产40%须投入到银行储蓄、债券、分红型保险等,以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因为稳健第一,所以巴菲特、比尔盖茨等人也是把资产的保值增值放在首位的,如果他们要投资100亿,会拿75亿去购买价值100亿的政府的打折债券,再拿25亿大胆地去做一些风险投资,如股权、证券等,那这样即使25亿风险投资全部亏损完,他本金还在,我们没有那么多钱,也没有很好的渠道可以买到政府打折的债券亏产品,从家庭资产稳健的角度出发,有保底的分红型保险当然是最好的选择,因为银行存款利率太低,债券也打破了刚性兑付,当然包括银行存款也是被打破了刚性兑付的,也就是说你现在存到银行的100万元,可能不仅没有利息,本金都有可能受损。

第二点、强制储蓄的需求。

我先讲个我小时候听的一个小故事:两夫妻因为男人喜欢抽烟,女人不快,说我给你记录,以后你每抽一根烟,我就放一分钱记录,结果到了过年的时候,家里没有钱,女人拿出这每次一分钱攒下的钱过了个好年;第二年,男人觉得抽烟不好,就不抽了,当然女人也就没有存钱了,第二年过年照样没有钱。

这则故事本来是男人用来抵御劝自己戒烟的人,但其中女人这种不自觉的储蓄方式是否也帮家里解决了大问题?在当今物欲横流的时代,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等,是不是一波接一波的,自己的消费过不过度,就看看自己衣柜里的衣服是否放得下,鞋柜里的鞋是否数得完?厨房呢?书柜呢?卫生间呢?有多少衣服、鞋子、化妆品、洗涤用品是不是还没有开过,一直放,过期了大把大把地往外甩,是不是?但就是忍不住想买买买?对于女人的购买欲,流传的是“衣服永远少一件,鞋子永远少一双”,如果我们不储蓄,不用来购买一定的保险,是否也存不下来,交给马云、刘强东、黄铮等人了?有真实案例说,一女人购买了可以用整整两年的卫生纸,放了两平方米,问她为什么买这么多,她说双11抢的,便宜!是不是真便宜?她的房子是6万元一平米,两平米得多少钱?12万,卫生纸真能用两年吗?也不见得是不是?表面上的便宜,实际上贵得不行呀。

第三点、养老刚需需要。

老龄化、少子化是我们的国家面临严峻状况,如果自己不规划养老,将来谁帮咱们养老?现在活90岁可以吧,60-90岁这段时间是30年,如果我退休前每月有1万元工资,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为多少?40%,如果我想保持每个月1万元生活品质,是不是还有6000元每月的缺口,6000*12月*30年=216万元的缺口,这里还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哦。

  第四点、风险隔离需求。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避债”功能,那保险到底有没有避债功能呢?下面的案件告诉你:

龙先生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贸易公司,因为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银行要求龙先生、龙太太都作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名,后来因为贸易公司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法院判决贸易公司、龙先生、龙太太等人连带偿还银行贷款1000万元,在执行完贸易公司财产、龙先生、龙太太名下所财产后,银行贷款还有300万元的差额。后银行获悉早年间,龙先生为儿子小龙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金额高达200万元的分红型年金险保险,银行要求执行该份保险合同。这个案件法院最后驳回了银行的请求,裁定不得执行龙先生给其儿子购买的分红型年金险。保单可否被执行?我们先看看法院执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他人包括人民法院也无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如果强制退保,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包括现金价值)在未退保的情况下,构成保险人的资产,不能视为投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执行错误。

当然了,有人会说浙江高院就发出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其第一条规定:投保人购买的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因为《保险法》规定未经投保人亲自到保险公司填写退保申请,法院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因身体和生命产生所产生的利益的保障,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标的。所以,一、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保障型保险,如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终身寿险,不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二、这个规定只是浙江高院的规定,并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就是说并非全国执行的标准。广东省采取的是非常谨慎的态度,所有执行中未涉及保单执行问题。所以,这也给广大的企业家提个醒,越早配置大额保单越有利于“避债”功能的实现,如果负债了再交保险费,保单的独立性就受质疑了。当然本案中被保险人是龙先生的儿子,才4岁,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的权益不受侵犯,故此,龙先生的这份保单更具有更进一步的保障。

说到隔离功能我不得不为华夏保险的产品设计点赞,大家知道吗?一般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只能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保险,而华夏保险除此之外,可以为儿媳妇、公公、婆婆、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姑舅舅姨、侄子侄女、爷爷奶奶、孙子孙女、外公外婆、外孙子女购买保险。大家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一般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丈夫欠的钱,妻子一般要还,如果夫妻俩都是债务人,进入失信人名单,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黑名单”,按照一般保险公司的要求,即使爷爷奶奶想给自己的孙子买份保险,保证她将来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是不是不能直接给孙子女买,要以儿女的名义投保才可以,这样就无法起到隔离或指定传承的作用,但华夏有了这种隔代投保、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的灵活投保规定,几乎实现了信托的功能。华夏产品的隔离功能非常强,比如本案中若夫妻俩已经成为了黑名单,儿女的生活怎么保障,华夏保险就可以以爷爷奶奶为投保人,以孙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相应的年金险,受益人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指定和变更。

第五点、节税的功能。

很多保险业务员说保险避税,严格来说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保险并不能避税,首先,我们不能用未依法纳税的资产购买保险;其次,《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 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保险分红型年金保险的分红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个人所得税法》四条第 七款规定:保险赔偿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各种保障类的保险赔偿款是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家也知道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多高吧?最高可达45%!遗产税暂时还没开征,即使开征,根据这个人所得税法的这条规定,保险赔偿金应不被征收遗产税。所以李泳高达3亿元的保险赔偿款,根据中国法律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至于美国是否要交就不得而知了。

第六点:指定传承需求。

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这几个“人”我们可以获知,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指定的,而且可以变更,不过被保险是成年人的时候指定受益人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但整体来说,受益人可以指定和变更,就实现了指定传承的功能。

好,今天简单地介绍了储蓄型保险的六大必要性,那就是稳健家庭资产配置需求、强制储蓄需求、风险隔离需求、节税需求、指定传承需求,那配置储蓄类保险产品有什么技巧呢?那就是在自己需求的保险架构上,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而华夏保险公司的产品优势非常明显。保障型的产品,同类的保障型产品比一般保险公司的保费低40%,而且保障还更高更全更多;储蓄类年金保险产品保底3%年化复利,可能比一般保险公司固定3.5%年化复利的收益更高高,因为华夏的产品是日计息、月复利。华夏保险储蓄类产品都是3%复利保底,可算行业内最高,结算可以达6%,历史业绩表现已经说明了华夏良好的投资能力、股东愿意与客户共享的博大胸怀。

好,谢谢大家,我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的聆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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