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犯罪论•客观要件—结果(二)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因为这个原因,刑法对基本犯加重处罚。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甲欲伤害乙,用刀刺伤乙的胳膊,造成轻伤,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甲的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伤害行为也导致了死亡结果,甲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故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梳理如下:
结果加重犯结构示意图
一、法定性
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导致的,但是不能认为只要一个行为导致了加重结果,就一定构成结果加重犯。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了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此所谓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
注意:结果加重犯的主观要件。第一,基本犯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第二,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此类行的结果加重犯常考的有: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
二、一个行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不是二个行为。注意和想象竞合犯区分开来。
两者的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两者区别:有无法律的特别规定。结果加重犯有法律特别规定,想象竞合犯无法律特别规定,正常处理即可,即在两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三、因果关系
这是指,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1.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一般是“致人重伤、死亡”,能够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大多是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只有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其制造的加重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
2.加重结果如果是“致人死亡”,则其“因”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
3.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掌握介入因素的知识。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的方法来判断。后面会专门讲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