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网:杭州两大妈吵架,一方气死责任如何承担?

2018-12-26  本文已影响0人  大律君

事情发生在浙江杭州。李大妈和钟大妈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钟大妈从事围巾缝制商标的工作,工资按缝制的数量计算,而李大妈从事分发围巾的工作。2017年12月上午,李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钟大妈认为李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后在周围人的劝说下,双方停止了争吵回到各自岗位上继续工作。

约半小时后,钟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第三天,钟大妈死亡。

为了索赔上公堂:今年4月,钟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李大妈告上了法庭。

钟大妈家人认为,钟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其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钟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共计214239余元。

李大妈认为,当时是钟大妈认为分配围巾不公,先开始辱骂,才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钟大妈高血压疾病也是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生的,医院并没有确定高血压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没有确认是被告与钟大妈的吵架才造成了钟大妈死亡。其不应该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赔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是明知的,且意图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且可能预见。

本案中,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故可以认定被告李大妈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因为在工作中分发围巾发生争吵,主观上被告李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郭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钟大妈死亡的过失。同时钟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亦无故意或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钟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钟大妈血压升高并诱发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脑室积血、脑疝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钟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因此,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综合本案案情,我院酌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钟大妈自行承担90%,被告李大妈分担10%。李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法官提醒

类似这样因争吵后情绪激动诱疾病导致死亡的案例历年来发生不少。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后果。

大律网认为,根据该案的审理,加上民法中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例如本案中的被告李大妈)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而关于过错,民法理论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在认定中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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