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6.关于法律
陪审团
jury指“陪审团”,这是英美法系中的特有存在。陪审团是由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组成的,大约有6-12人,陪审团在听完双方律师的陈述后,讨论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他们所讨论的结果叫verdict(判决结果),最后由法官宣布陪审团的verdict。
由此可见,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不是法官。法官的作用是,控制引导陪审团的讨论方向,以及在陪审团做出定罪裁决后,根据法律条款,进行“定罪量刑”,即决定判处多少监禁。
另外,美国实行的是判例法,而中国实行的是制定法,区别在于,美国法院在审判的时候,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供援引,而是参考先例(precedent),看看之前的相同性质的案件是怎么判决的,再结合目前的情况进行判决,这叫“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原则。
而中国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可以援引某部法律某条具体的规定实施判决。
正是因为判例法的这一性质,所以作者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legally sound in defining a kind of favoritism that is not criminal,这一案件很经典,可作为判例(precedent)供后人审判援引。
一个人的叫贪污腐败,一群人的叫代议制。
何帆在他的读书俱乐部里说过这么一段话:
为什么现代化过程中容易出现腐败?
我们先来定义一下什么是腐败。腐败就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应该说,在所有的国家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即使是在发达国家,比如欧美国家,也曾经有过一段腐败现象非常猖獗的时期。但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腐败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原来在传统社会里算不上腐败的行为,到了现代社会里就是不可接受的了。比如说,在很多传统社会里,根据习俗,一个人当了官之后,有责任和义务向他的家庭成员、乡亲朋友提供帮助,比如帮他们找个一官半职,或是帮他们捞取更多的好处。
在有一些从原始部落直接跳到民主政体的地方,这种现象表现得尤其明显,比如在美拉尼西亚或是巴布亚新几内亚,议会的成员都是各个部落的头领,他们捍卫的只是自己部落的利益,因为没有几个美拉尼西亚人或巴布亚新几内亚人会觉得自己属于一个国家,他们只属于自己的部落。在外人看来,这些议员的做法就是腐败,但在当地人看来,这没有什么不妥的,这就是部落的首领自古以来就要做的,你当了大佬,就有责任把更多的好处带回部落。因此,判断是不是腐败,首先需要确认公和私之间的界线。
第二,现代化带来了更多权钱交易的机会。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越多,越容易滋生腐败。比如,原本没有收费公路,现在有了,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规则,收费站就会变成一个可以“寻租”的地方。
顺便解释一下,经济学家经常使用“寻租”来描述腐败,因为很多腐败现象的本质就是通过人为地创造垄断,获得更多垄断租金的行为。更荒诞的是,有的时候,政府的严刑峻法也会成为腐败的源头,比如,美国曾经实行过禁酒令。没有这个禁酒令还好,有了这个禁酒令,反而出现了一批贩卖私酒的不法分子。这说明,如果在一个腐化成风的社会里采用严厉的反腐败的法律,只会增加腐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