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经济法 公式总结
一、增值税
1. 视同销售行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应征消费税组成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 目因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加工费×税率
3. 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4.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不含收取的增值税)
5.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6. 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7. 外贸进出口公司退税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货物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增值税法定税率-适用的退税率)
8. 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税额
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法定税率 –出口退税率)
A.本季出口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50%且季末应纳税额为负
① 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 应纳税额为负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绝对值
③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9.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
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10.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所征增值税)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余计算步骤按免,抵,退
二、消费税
1.从价计税
(1)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消费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同类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4)委托加工没有同类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销售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率
三、营业税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完税价格
(1)逾期未出境暂进口货物。第七月起按月征收
每月关税=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2)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年限/(管理年限*12)]
(3)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4) 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1+进口关税税率)/(1-代征国内税率)+20%]
2.应纳税额
(1)从价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率
(3)复合税
应纳税额=关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率+应税进口数量*单位完税税率*适用税率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2/3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30日
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八、年数
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6、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为3年。
九、人数
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警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3、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7、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9、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
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十、解散
1、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解散:特别注意两个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出现15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十二、善意第三人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十三、价款支付期限
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募集方式设立不得分期缴付出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5、一次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收购方式下购买金的支付: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一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十四、重大事项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多选题)(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6、合作企业的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企业章程的修改、企业的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合并或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中级经济法公司法有关时间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关于时间的相关性规定
事由
起点
时间
股东要求撤销违法或不符合规定的股东会决议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登记
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日内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公司名称、法人、经营范围
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
30日内
变更实收资本
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
30日内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
30日内
股东转让股权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日内
清算
自清算结算之日起
30日内
拒绝股东查看公司账簿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优先购买权
自法院通知之日起
20日内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60日内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与公司协议不成向法院起诉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90日内
创立大会召开时间
自股款交足之日起
30日内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自出现应召开临时大会的情形之一的
2个月内
会议召开之日前
15日内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出时间
股东大会召开前
10日
股东临时提案通知股东时间
董事会收到提案后
2日内
董事会召开时间通知董事时间
于会议召开前
10日内
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规定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
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自上市之日起
1年内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转让股份限制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
1年内
离职后
半年内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注销时间
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公司合并收购本公司股份转让或注销时间
自收购后
6个月内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职工
自收购后
1年内
公司收购异议股权转让或注销时间
自收购后
6个月内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制备时间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20日内
公司合并决议通知债权人时间
自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公司合并决议公告时间
自决议之日起
30日内
公司合并、减资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担保时间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时间
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公告时间
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60日内
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时间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公司解散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间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间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