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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三十六计之结婚彩礼是否可退?

2020-03-25  本文已影响0人  方芳芳000

古人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媒六聘,六聘又可称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即男方将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在祖庙进行占卜。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亲迎,婚前一两天女方送嫁妆,铺床,隔日新郎亲至女家迎娶。

现代人结婚虽没有古人那么繁琐,但结婚时男方需给女方结婚彩礼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在我国普遍流行。而且,在我国某些地区,结婚彩礼的数额是比较大的,彩礼钱并不是人人都出得起的。再者,也有相当一部分情侣给了结婚彩礼,甚至订了婚,最后还是没有登记结婚,分道扬镳了。那么,给的彩礼钱怎么办?毕竟钱还不少呢!能要回来吗?

关于结婚彩礼,我国法律以下列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综上,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结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才给予的,这可视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也就是结婚了彩礼算数,不结婚,彩礼可返还。

当然即使男女双方结了婚,在双方要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婚后夫妻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难以维持当地基础生活的,可退还彩礼。

以上就是关于结婚彩礼可退还的情形,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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