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条最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据宪法,如果名副其实,这个国家,应该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或者说,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也或者说,应该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说法不同,实质一致。体现了一个简单而根本的道理,没有人民的权力(权利),没有民主,就没有人民的一切,就没有社会主义。实现这一点,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是否实现了这一点,有一定的历史标准。社会主义宪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历史条件和历史标准。这是被社会主义成功和失败的理论和实践所反复证明了的。1949年,新中国刚刚筹建,在毛主席领导下,立即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协商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正式通过了毛主席亲自领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政治大事。新中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正是这部宪法,保护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体现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宪法,被称为最高大法、根本大法。历史的经验、特别是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这部宪法的命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命运,就是人民民主的命运,就是人民的命运,甚至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命运。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如果宪法受到践踏,就等于人民的权力(权利)受到践踏,人民民主受到践踏,人民当家作主受到践踏,最终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受到践踏。从苏东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历史、特别是那些一再发生的残酷的痛苦的历史教训,反复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至今依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重大的历史课题,我们依然面对宪法经常被践踏、人民的权力(权利)经常被践踏的现实。这一现实不改变,就没有社会主义可言。社会主义是我们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我们的命根子。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在最高大法形式上的集中体现。我们人民要保卫我们的命根子社会主义,必定要保卫社会主义宪法。正是基于这个简单明确而重大的道理,针对宪法被破坏,人民的权力(权利)被践踏的事实,我们人民群众结成一条阵线,捍卫宪法。从实际出发,首先捍卫现今宪法规定的关于人民权利的第35条、第37条。第35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7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的这些规定,得到真正的完全的落实了吗?只要尊重事实,回答只能是否定的。例如,众所周知,至今连创办网站、杂志的自由都没有,连结社的自由也没有,甚至连起码的人身自由也得不到保证。人民一旦失去这些权利,事情就会一步步走向反面。正像我们看到的,专制发生了,特权发生了,腐败发生了,最终,官僚垄断资本主义或者说权贵资本主义发生了,社会主义蜕变了。事实一再证明,没有人民的权力和权利,没有人民的监督和管理,所谓“党变修,国变色”,就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因此,无论是从人民的利益,还是从党和国家的命运前途考虑问题,捍卫宪法,捍卫人民的民主权力(权利),都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促进历史进步的历史必然和历史需要。这就是我们提出为切实实施宪法第35条、第37条而奋斗的历史根据。从违宪经常发生的不幸实际出发,我们不得不特别声明,我们提出切实实施宪法第35、第37条,是符合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指示精神的,是一种捍卫宪法、促进切实实施宪法的实际行动。为了以正视听,我们不妨重新温习一下习近平主席的有关指示。关于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重大意义,习近平主席是这样说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同上)“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同上)“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关于中国共产党和宪法的关系,习近平主席是这样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研讨班”上的讲话》)关于促进宪法实施的必要性和意义,习近平主席是这样说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关于必须维护宪法,要和一切违宪行为作斗争,习近平主席是这样说的:“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研讨班”上的讲话》)关于我们展开捍卫宪法第35、第37条斗争的必要性、正确性,习近平主席是这样说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同上)“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同上)习近平主席的这些讲话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完全同意,完全支持。可惜,这些讲话至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清醒地看到,要想真正落实这些正确意见,必须依靠我们人民群众自己起来奋斗。现在,我们就从最简单、最起码的捍卫公民权利做起,努力促进切实实施宪法第35条、第37条。基于这样的宗旨和目的,我们希望我们的活动,能够得到党的各级领导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而不要发生压制的现象,更不要发生镇压的现象。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体现。切实实施宪法第35条、第37条,是实施人民民主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保证。一个不允许人民自由说话,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的国家,肯定不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的努力,具有坚持社会主义的意义。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民的权力(权利),不是靠恩赐就能得到的,而是只有靠斗争才能得到。人民的命运,宪法的命运,最终还是靠人民自己来决定。我们郑重呼吁:全体公民们,行动起来,为彻底地完全地真正地实施宪法第35条、第37条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