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笑话也许是因为“定义”?
今日所学:定义。
在以往我是这么理解定义的:
所谓的定义,就是解释某个语词的内在涵义。它是什么,不是什么。
比如说什么是“人”:
能直立行走的动物就是人,他不像其他动物一样长着浓密的毛发。
这样理解只能算是适当的概念陈述,只知道“人”的固有属性—— 能直立行走,对于本质属性一概不知。
为了理清思路,还得知道什么是固有属性、本质属性,什么是思维形式,又什么是概念,什么是概念陈述。
固有属性:
如果某种属性,为该类对象全部成员所具有,则称为该类对象的固有属性。
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是一类对象共同具有,且仅为该类对象所具有的属性。
比如商品。“ 劳动产品” 是商品的固有属性。
所有的商品都是劳动产品,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产品都是商品,“ 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 ” 才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因为商品都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
思维形式:
思维形式是撇开思维具体内容的逻辑抽象,它不表达具体的思维内容。
比如,“如果……那么……”,“所有……是……” 等。
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
比如,“人”的概念:
人是能使用文字符合,且有思想的动物。
概念所具有的思想是隐含的,要通过陈述加以断定,这种陈述称为 “概念陈述”。一个概念如果断定了相关概念的固有属性,则这个 “概念陈述” 是适当的。又,在适当的概念陈述中如果断定了相关概念的本质属性,则称为定义。
因此,定义都是适当的概念陈述,但适当的概念陈述不都能成为定义。例如,“ 人是动物 ” 是 “人” 的固有属性,因此这一概念陈述适当。但这还不是定义,因为还没有断定 “人” 这个概念的本质属性 —— 能使用文字符合,且是有思想的。
反观以往对 “人” 这个概念的“定义”,其实是并不是符合定义的要求。人能直立行走,这只能是人的固有属性,因为能直立行走并不是人类所独有的 —— 鸡、鸭,甚至是黑猩猩也能直立行走,但它们都不是人。
有位古希腊哲学家是这么定义 “人” 的:
人是有两条腿并且没有没有羽毛的动物。
他的弟子于是做了一个实验,把鸡身上的毛全部拔光拎给他的老师看:嘿,老师,这个就是您眼中的人吧?!
很明显,我之前对于人的定义也犯了这位哲学家的错 —— 在适当的概念陈述中(固有属性),还应该断定人的本质属性。
要是在人前犯这样的错,如果被人抓住了这个逻辑错误,把一只拔光毛的鸡递到我面前……想想多可怕!还好有别人犯错成为我们的成功之母,免去了以身犯险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