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那些事

2018-07-05  本文已影响4人  01f1058ad1ff

随着职业打假者被司法敲山整理的进一步加深,那些赔钱了事的经营者,多少有点心有不甘。可是在错综复杂的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哪些是对,哪些是错,恐怕很难界定。站在哪一方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完全不一样。如 若站在经营者的角度,(这里的经营者指的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就是厂家和批发商、零售商)一般的抗辩理由有三点,1.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不是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或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商品,如果这个理由成立,就直接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可是证据上很难举证,倒是原告会通过一系列取证手段去取证,如找公证机关配合利用公证机关的公证效力取得被告侵权的证据。只要公证的程序合法,法院一般都会对公证的事实予以认可。这在实践中形成了商标注册权人与授权的被许可人还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及某些律师一起借维权的名义做起职业打假谋取利益的行为,大有形成产业的趋势,这就是滥用权利的表现,不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而纯粹是为了谋取利益。这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法院有时也无法判断是真打假,还是以打假为职业。若站在权利人(不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还是被许可使用权人)的角度来看,很多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构成侵权,恨不得让他们多赔钱,哪怕在侵权证据上存在一定瑕疵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有充分的免责事由。现实中存在的职业打假以诉促调,能调就调的态度就是明显的例证。这样讲不是求全责备,而确实是目的的实现与现实的无奈。

2.作为销售者,能提出免责要具备两大条件。一是能够说明商品合法取得且同时能够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即能够说明商品的来源合法。这需要合法进货单的证据,注意每一份供货单都要有供货商的单位盖章。还要有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证明。二是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所销售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观过错。这一点其实很难证明,法律实务中一般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也就是根据商品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具有的相似度或易混淆性,注册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销售者销售商品的种类规模,其注意义务的大小,商品销售价格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下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之间有没有落差,落差的大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司法判断,需要专业精细化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希望司法者不要潦草从事,真正做到依法处理,加强司法专业技能学习,为良好的市场秩序、公平的市场竞争、合理的经营与消费权益提供优质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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