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季第10周 131 曹小旭呀 《宪法学导论》
一、原文摘录
显然大多数美国人并不认为这些制度(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重要。但宪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无非是处于两个原因:其一,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是不好操作,不可实施的,而宪法的每一条都必须获得实施…。其二,许多人可能认为经济制度无论如何重要,都应该通过国民代表的立法行为而加以改变。说不定美国哪一天也会抛弃市场经济,走向计划经济——其实,美国计划经济成分已经相当高。因此,霍姆斯法官在异乡著名反对意见中提醒人们:“宪法并没有制定赫伯特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美国宪法并没有接受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人竟天择理论,而是将社会政策——政府究竟应该干预多少?——留给受制于周期性选举的立法机构自由决定。
二、个人思考
经济制度不适合直接写进宪法条文,便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经济发展变化是相对频繁的,而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宪法需要稳定性,如果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频繁的改动、废立宪法是对宪法的蔑视,有辱宪法的尊严。二、也正是因为宪法不能随意改动,所以有可能经济制度已经截然不同,但宪法条文却是陈旧的,无法得到落实。而不管宪法还是普通法,只有能够实施才能称为真正意义的法。三、既然宪法是最高的法是基本法,那么它所规范的就应该是那些最基本的原则。所以宪法如果规定本应由普通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制度有越俎代庖的感觉。
对于处理好宪法稳定性和社会经济改革的关系,我认为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同时又能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转,宪法中应当尽可能只确立一些如公平、诚信等确保公平交易进行的原则。具体的制度如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的比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管理等等可以交由更方便改动的普通法或行政规章来完成。宪法要做的只是保证这个市场是能进行公平交易的,其他可以任其自己发展。同时为了让宪法能够得到实施,应该避免在宪法中出现一些意义不明、难以界定的词汇。比如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似乎每个人都知道它最后要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但又很难得出一个很明晰的定义,与实现社会主义的方法。小平同志也论述过这个问题,最后也只是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当然无比重要,但在经济制度中如何去落实不好理解也容易产生歧义。
宪法与法律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并且不能随意变动,它必须要有威严要让人信服,否则也就没有必要讨论宪法稳定性与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关系。一部可以随意改动的宪法,名为宪法指导实践,实际只是可以随意玩弄的工具,这样的宪法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个国家也得不到尊重。我想微观上自己做人做事也是这样,说到就要做到,言出法随。不要随意的做出承诺,或者改变自己的看法,要有适当的固执的心态。这样自己这个人才会有尊严,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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