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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香港知识AB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释法(二)

2023-04-11  本文已影响0人  一帆风正

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香港基本法释法,主要涉及居港权问题,明确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出生时父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

此次释法的起因是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的“吴嘉玲案”。

根据基本法第24条的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均为香港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1997年7月1日,年约10岁、父亲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吴嘉玲偷渡来香港,未能获得居港权,引发争议。7月9日,特区政府向临时立法会提出入境条例修订条例,于翌日实施居留权证明书计划,规定有关人士必须持有附贴有效居权证的有效旅行证件(即单程证),才可确立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二款第(三)项所指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吴嘉玲在父亲的代表下,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称入境条例有关修订违宪。其后,同样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士增加。

香港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裁定,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无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均拥有居港权,吴嘉玲胜诉。

香港特区政府当时估计,倘若依照终院裁定执行,10年内约167万人可从内地大规模移居香港,甚至通过非法途径偷渡来港,将对本港社会入境管制及人口造成沉重压力,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

1999年5月18日,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向国务院提交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这便是第一次释法的由来。

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列明,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出生时父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释法,实质上否决了香港终审法院的有关裁决。“居港权”给回归后的香港带来了第一次人大释法,为香港以后解决类似争端开了一个先例。

“吴嘉玲案”变成了一个政治事件,实际上是香港部分法官和大律师们,挑战中央司法主权并试图让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独立的司法主权的政治性案件。案件的裁决,反映当时本港法官对“一国两制”、基本法及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以至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缺乏透彻认识,也没有考虑判决后果对香港繁荣稳定的影响。

尽管中央在香港回归之后采取“不干预”政策,但在涉“一国”主权问题上,中央必须承担起主权者的政治责任。面对这起政治案件,中央的处理始终着眼于政治考虑,既然无法用协商政治的方式来纠正终院判决,而必须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那么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就成为对政治智慧的考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释法,极大丰富基本法的实践经验,平息香港社会因理解基本法条文的争议所引发的社会动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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