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普及一点自我保护、维权意识 <<故意伤害罪&g
昨天在上班的路上,遇到一件事女生打架事件,当事人我给她们简称为小A与小B。
事情发生在早晨8:50左右,在一家早餐店里,小A与小B都在买早餐,小B跟阿姨说要一份粥,然后走到前面去拿了一根油条,小A可能误以为小B在插队,出言不好,小B此时解释了一下:“我只是过来拿根油条,不影响你买东西,你该弄什么还是弄什么”,结果小A此时动手和小B打了起来,小A踩着小B头发还打到了地上,老板和另一个后来过来的女生小C给她们拉开架,然后带着小B就走了(小B与小C是认识的)。
打架原因发生的莫名其妙,结束后也结束的悄无声息,我想起码要有个自我保护、维权意识存在,当事人小B遇到此种事情可能有点发蒙,作为朋友如果小C反应够快,起码会询问下事情经过,让小A有个道歉,不至于结局这么令人唏嘘。
就此事件,大家有什么想法看法的都可以发表出来。让其他人遇到此类事件都能有个警惕!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